此外,各國法律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都對買方的檢驗權作了相似的規定:除非合同另有規定,當賣方履行交貨義務以後,買方有權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而且確屬賣方的責任,買方有權向賣方表示拒收,並有權索賠。
(一) 商檢的時間和地點
《公約》等規定的買方檢驗權。是一種法定的檢驗權,它服從於合同的約定,買賣雙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對如何行使檢驗權的問題作出規定,即規定檢驗的時間和地點,主要有以下5種做法:買賣雙方通常規定檢驗的時間和地點的做法。
(1) 在出口國產地檢驗。發貨前,由賣方檢驗人員會同買方檢驗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賣方隻對商品離開產地前的品質負責。離產地後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負責。
(2) 在裝運港(地)檢驗。貨物在裝運前或裝運時由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認交貨品質和數量的依據,這種規定,稱為以“離岸品質和離岸重量”為準。
(3) 目的港(地)檢驗。貨物在目的港(地)卸貨後,由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認交貨品質和數量的依據,這種規定,稱為以“到岸品質和到岸重量“到岸品質”和“到岸重量”分別是什麼含義?”為準。
(4) 買方營業處所或用戶所在地檢驗。對於那些密封包裝、精密複雜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檢驗,或需要安裝調試後才能檢驗的產品,可將檢驗推遲至用戶所在地,由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證明。
(5) 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檢。按照這種做法,裝運前的檢驗證書作為賣方收取貨款的出口單據之一,但貨到目的地後,買方有複驗權。如經雙方認可的商檢機構複驗後,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且係賣方責任,買方可在規定時間內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直至拒收貨物。
上述各種做法,各有特點,應視具體的商品交易性質而定。但對大多數一般商品交易來說,“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驗”的做法最為方便而且合理為什麼“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驗”的做法最為方便而且合理?,因為這種做法一方麵肯定了賣方的檢驗證書是有效的交接貨物和結算憑證,同時又確認買方在收到貨物後有複驗權,這符合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國對外貿易中大多采用這一做法。
案例61“以裝運地檢驗報告”為準的內涵是什麼?
合同中的檢驗條款規定:“以裝運地檢驗報告為準。”但貨到目的地後,買方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經當地商品檢驗機構出具檢驗證書後,買方可否向賣方索賠?為什麼?
分析提示
不一定。“以裝運地檢驗報告為準”表明:賣方對交貨後貨物所發生的變化不承擔責任,實際上排除了買方的複驗權。除非買方能證明,他所收到的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是由於賣方的違約或貨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此外,各國法律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都對買方的檢驗權作了相似的規定:除非合同另有規定,當賣方履行交貨義務以後,買方有權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而且確屬賣方的責任,買方有權向賣方表示拒收,並有權索賠。
(一) 商檢的時間和地點
《公約》等規定的買方檢驗權。是一種法定的檢驗權,它服從於合同的約定,買賣雙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對如何行使檢驗權的問題作出規定,即規定檢驗的時間和地點,主要有以下5種做法:買賣雙方通常規定檢驗的時間和地點的做法。
(1) 在出口國產地檢驗。發貨前,由賣方檢驗人員會同買方檢驗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賣方隻對商品離開產地前的品質負責。離產地後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負責。
(2) 在裝運港(地)檢驗。貨物在裝運前或裝運時由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認交貨品質和數量的依據,這種規定,稱為以“離岸品質和離岸重量”為準。
(3) 目的港(地)檢驗。貨物在目的港(地)卸貨後,由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認交貨品質和數量的依據,這種規定,稱為以“到岸品質和到岸重量“到岸品質”和“到岸重量”分別是什麼含義?”為準。
(4) 買方營業處所或用戶所在地檢驗。對於那些密封包裝、精密複雜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檢驗,或需要安裝調試後才能檢驗的產品,可將檢驗推遲至用戶所在地,由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證明。
(5) 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檢。按照這種做法,裝運前的檢驗證書作為賣方收取貨款的出口單據之一,但貨到目的地後,買方有複驗權。如經雙方認可的商檢機構複驗後,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且係賣方責任,買方可在規定時間內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直至拒收貨物。
上述各種做法,各有特點,應視具體的商品交易性質而定。但對大多數一般商品交易來說,“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驗”的做法最為方便而且合理為什麼“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驗”的做法最為方便而且合理?,因為這種做法一方麵肯定了賣方的檢驗證書是有效的交接貨物和結算憑證,同時又確認買方在收到貨物後有複驗權,這符合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國對外貿易中大多采用這一做法。
案例61“以裝運地檢驗報告”為準的內涵是什麼?
合同中的檢驗條款規定:“以裝運地檢驗報告為準。”但貨到目的地後,買方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經當地商品檢驗機構出具檢驗證書後,買方可否向賣方索賠?為什麼?
分析提示
不一定。“以裝運地檢驗報告為準”表明:賣方對交貨後貨物所發生的變化不承擔責任,實際上排除了買方的複驗權。除非買方能證明,他所收到的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是由於賣方的違約或貨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