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因為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願正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
(2) 仲裁事項。即仲裁庭隻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範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範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中訂立的仲裁事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即屬於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才能提交仲裁,否則會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二是仲裁事項的明確性。由於仲裁事項是仲裁庭要審理和裁決的事項,因此,仲裁事項必須明確。
(3)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於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對於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原則上應當明確、具體,即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要選定某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二) 仲裁程序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規定,仲裁程序仲裁從程序上來看,包括哪幾個步驟?的主要內容大致如下:
1. 仲裁程序啟動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開始,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由申請人簽章的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案情和爭議要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同時隨附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並須按照仲裁委員會製定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2. 案件的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後,經過審查,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已完備的, 應將仲裁通知連同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費用表各一份一並發送給雙方當事人。
3. 答辯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其分會秘書處提交答辯書。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
對於被申請人未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4. 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規定,申訴人和被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申訴人也可以與被訴人一起,在該仲裁員名冊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即仲裁庭隻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單獨審理案件。仲裁委員會主席可以接受申訴人、被訴人的委托,代為申訴人、被訴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有權指定仲裁員。
(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因為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願正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
(2) 仲裁事項。即仲裁庭隻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範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範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中訂立的仲裁事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即屬於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才能提交仲裁,否則會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二是仲裁事項的明確性。由於仲裁事項是仲裁庭要審理和裁決的事項,因此,仲裁事項必須明確。
(3)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於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對於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原則上應當明確、具體,即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要選定某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二) 仲裁程序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規定,仲裁程序仲裁從程序上來看,包括哪幾個步驟?的主要內容大致如下:
1. 仲裁程序啟動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開始,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由申請人簽章的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案情和爭議要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同時隨附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並須按照仲裁委員會製定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2. 案件的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後,經過審查,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已完備的, 應將仲裁通知連同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費用表各一份一並發送給雙方當事人。
3. 答辯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其分會秘書處提交答辯書。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
對於被申請人未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4. 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規定,申訴人和被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申訴人也可以與被訴人一起,在該仲裁員名冊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即仲裁庭隻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單獨審理案件。仲裁委員會主席可以接受申訴人、被訴人的委托,代為申訴人、被訴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有權指定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