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交審查金委員維係等92人彈劾副總統李宗仁違法失職一案,當經本院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共同審查,僉認副總統李宗仁於代行總統職權期間棄職出國,複於代總統名義解除後在外國擅發命令,顯係違法失職。至其公開聲明,‘擬有恢複中國合作政府計劃,不久即可宣布,此計劃並非完全依賴武力’,顯係有顛覆政府危害國家之意圖,實觸犯刑法第100條之罪行,當經決議:‘本院應予成立,依憲法第100條之規定,向國民大會提出,其觸犯刑法部分,依監察法第15條之規定,徑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該案成立後,“監察院”將“彈劾李宗仁案”送交“國大”秘書處。“國大”秘書長奉蔣令行事,立即依“法”分別谘“立法院”院長並函“副總統”李宗仁返台接受彈劾。洪蘭友致李宗仁的電文如下:
“李副總統勳鑒,準立法院院長移送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副總統李宗仁案,茲以國民大會依法定於本年2月19日集會,用特電陳監察,先期命駕返國,以便將彈劾案副本正式送請察答辯。”
李宗仁接電後未予理睬,也未到台。“立法院長”接到“國民大會”秘書長請通知召集“國大”臨時函件後,原應依“法”迅即召集,但因當時“國大代表”不足“法定”集會人數,未能按期召開。直到1953年底“立法院”奉蔣介石令采取非常措施之後,湊足“法定”代表人數,決定1954年2月19日召開“國民大會”一屆二次會議。1954年1月13日,“國大”秘書長洪蘭友再電李宗仁,令其返台對“監察院”彈劾案提出答辯。
李宗仁接洪蘭友電後,認為彈劾案的提出和通過是非法的。2月5日,李親致蔣介石一函稱:
“按照憲法第90條,全體監察人員的人數,確定為223人。又按憲法第1005條,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得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過半數為113人。前年1月11日監察院出席委員隻為93人,湊足法定人數尚少20人。吾兄竟唆使違法集會,對仁提出彈劾,所持理由,為若幹委員減為160人。憲法明文規定之人數,可以任意減少,毀法弄權,莫此為甚。”程思遠:《李宗仁先生晚年》第159頁。
對於李宗仁猛烈的抨擊,蔣介石不予理會。在李宗仁未到台答辯的情況下,蔣介石一手操縱的一屆二次“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終於通過了“國大代表”所簽署“副總統”李宗仁“違憲背誓”罷免案與“監察院”所提“副總統”李宗仁“違法失職”的彈劾案。至此,罷免李宗仁的鬧劇落下帷幕。
“奉交審查金委員維係等92人彈劾副總統李宗仁違法失職一案,當經本院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共同審查,僉認副總統李宗仁於代行總統職權期間棄職出國,複於代總統名義解除後在外國擅發命令,顯係違法失職。至其公開聲明,‘擬有恢複中國合作政府計劃,不久即可宣布,此計劃並非完全依賴武力’,顯係有顛覆政府危害國家之意圖,實觸犯刑法第100條之罪行,當經決議:‘本院應予成立,依憲法第100條之規定,向國民大會提出,其觸犯刑法部分,依監察法第15條之規定,徑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