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
國家藥物政策是國家政府製定的有關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的目標、行動準則、工作策略與方法的指導性文件。
基本藥物是指滿足人們衛生保健優先需求的藥物,是按照一定的遴選原則,經過認真篩選確定的、數量有限的藥物。
二、城鎮醫療衛生體製改革
1.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內容
(1)解決“以藥養醫”的問題;
(2)將醫院的門診藥房改為零售藥店,獨立核算,照章納稅;
(3)對醫院藥品收入兩條線管理,藥品收支全部上繳衛生行政部門,合理返還,彌補醫療成本以及社區衛生服務、預防保健等其他衛生事業。
2.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加強衛生資源配置的宏觀管理社區衛生服務主要從事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和常見病、多發病、診斷證明的慢性病的治療和康複。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完善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合理分工的醫療服務體係。逐漸形成規範的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和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雙向轉診製度。加強衛生資源配置宏觀管理。加快實施區域衛生規劃,采取多種措施調整和控製衛生資源的存量和增量。
措施:衛生資源供給過量的地區不再新建、擴建醫療機構,減少過多的床位,調整衛生技術人員結構,開展業務培訓,嚴格審批大型醫療設備配置,對難以正常運轉的醫療機構進行調整。
3.社區服務和個體診所經銷藥品的限製除可經營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常用藥和急救藥外,不得從事藥品購銷活動。
4.城鎮職工醫療保障製度
(1)目的:逐步擴大覆蓋麵,為城鎮全體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障。
(2)製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製度,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三方麵合理負擔。
(3)要求:保障水平要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麵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4)管理機製: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②國家切實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③建立對醫患雙方的製約機製,積極探索科學合理的支付方式,有效地控製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5)意義:為醫療機構建立醫患雙方的製約機製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①醫療行為得到經常性的監督;②增強人們對醫療行為合理性的重視;③醫院追逐藥品收入受到限製;④使一部分醫療補償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