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核四”停建看美國 陳水扁如臨深淵(1 / 2)

從法理觀點來看,國民黨執政時曾一口氣編列了建“核四”8年所需的全部預算,且經“立法院”通過。以台灣的“法律”規定,“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案雖不是“法律”,但與“法律”具同等效力,“行政院”隻有執行,否則就是失職。唐飛在“行政院長”任內和陳水扁、民進黨之間爭執的就是這個觀念,但是,民進黨在沒有任何法理的支撐下,不執行“核四”預算,把政治意圖強加在“法律”程序之上,自然會產生矛盾。因此,唐飛曾建議民進黨在“立法院”內提出停建“核四”議案,但是,由於國民黨在“立法院”占多數,自然會全力維護“核四案”,民進黨無法推翻此案。

從商業法觀點去看,盡管台灣政壇,尤其是民進黨內,對“核四”似乎各執一詞,但是,在工程上,各施工單位一直未曾減緩工程速度,外界吵歸吵,工程照樣進行,工程款項照樣大把付出,原因是,在“核四案”未作最後了結之前,沒有一個施工單位願意背負違約延緩工程的責任,因為一旦施工延緩,台電公司就會實施雙方契約中明列的“罰責”一旦工程進行緩慢或停工,責任在台灣當局,罰款當然由台灣支付。

美國政府的態度十分明確,即對於“核四”所涉及的台灣泛政治化的問題,美國無意介入,美國隻願台灣把這件案子當成商業事件,該罰就罰,該付的款項就付,隻要美國廠商GE不會吃虧,美國政府還真的懶得管這件事。

問題是,看樣子當時GE和台電公司簽的“罰責”有些地方不盡合理,若停工,美國公司可能吃虧。因此,美國在台協會(AIT)透過管道,向台灣“了解”也好,“施壓力”也罷,這都是美國政府的官方態度,陳水扁一向對美國極其巴結,有美國人出頭,指責“核四”問題,陳水扁自然要如臨深淵了。

令人覺得諷刺的是,唐飛辭職時,“國防部長”伍世文本想隨唐飛下台,因為唐飛怕太多“閣員”同時辭職會“動搖國本”,乃令伍世文留任以免造成政局動蕩。沒想到,隻好留任的伍世文,在2000年10月7日卻公然表態支持造“核四”,據伍世文的親信說,伍世文是想借此向陳水扁表態,希望陳水扁立即要他辭職,若如此,伍世文就能和唐飛那樣,光榮身退。但是,陳水扁竟然不敢麵對伍世文的“挑戰”,隻由其幕僚發言說,那是伍世文“個人的看法”,並表示:“總統府尊重伍部長的個人意見”,隻由民進黨“立委”張旭成出麵指責伍世文了事,對伍世文未敢采取進一步行動。

平心而論,核子電廠問題,這些年來在國際間一直爭論不斷,尤其在俄羅斯“切爾諾貝利核電廠事件”後,各國始終視核電廠為畏途,不敢多談,因此,造與不造都各自有理。

但是,台灣若不造“核四”,是否會因此在日後電力短絀,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需要大量用電的廠商不會等到缺電時才出走,他們大都在預見可能缺電之前遷廠到台灣以外的地方,因此,缺電的情況可能永遠無人會見到,這就是台灣大亨王永慶在10月5日所言:“企業都出走了,怎麼會缺電?”的原因。因此,停建“核四”對台灣企業界造成的信心衝擊,十分嚴重,不但影響到企業是否出走的決定,也會使外國投資者對台灣逐漸失去信心。

從“核四事件”可以看出,民進黨在台灣雖然執政了,卻仍處於在野心態,仍然以在野黨的角度去麵對已屬於他們的“江山”,這種心態如不調適,對台灣的影響大極了。

從法理觀點來看,國民黨執政時曾一口氣編列了建“核四”8年所需的全部預算,且經“立法院”通過。以台灣的“法律”規定,“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案雖不是“法律”,但與“法律”具同等效力,“行政院”隻有執行,否則就是失職。唐飛在“行政院長”任內和陳水扁、民進黨之間爭執的就是這個觀念,但是,民進黨在沒有任何法理的支撐下,不執行“核四”預算,把政治意圖強加在“法律”程序之上,自然會產生矛盾。因此,唐飛曾建議民進黨在“立法院”內提出停建“核四”議案,但是,由於國民黨在“立法院”占多數,自然會全力維護“核四案”,民進黨無法推翻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