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 陳水扁持續禁食5天,被看守所戒護至醫院強製送醫。
2.法院審理階段——扁被長期羈押,家人多次出庭、部分認罪
12月12日 針對陳水扁及其家庭所涉機要費案、洗錢案、南港展覽館工程案以及龍潭購地案,台檢方偵辦終結,對陳水扁、吳淑珍等14名被告提起公訴。起訴書未對陳水扁家人具體求刑,但請求法院對陳水扁“依最嚴厲之刑量刑”;並認為吳淑珍惡行重大,要求“從重量刑”。
12月30日 台北地方法院經過長達12個多小時的庭訊、評議後,合議庭審判長裁定將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
2009年
1月19日 陳水扁家族四大弊案召開準備程序庭。
2月10日 連續17次請假的吳淑珍出庭應訊,承認“機要費”的案子有使用他人的發票進行報帳核銷,對偽造文書部分認罪,但不承認貪汙部分。
5月5日 “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涉貪瀆等案第二波案情偵查終結。檢方依公務員對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等罪,將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追加起訴。
5月11日 台北地方法院針對陳水扁延押與否展開評議,宣布將陳水扁繼續羈押兩個月。
6月3日 “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涉貪瀆等案,發現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女婿趙建銘、兒子陳致中在屢次偵訊過程中供詞不一,涉嫌偽證罪。“特偵組”已分案偵辦,並將3人列為被告。
6月4日 針對“特偵組”5月5日追加起訴陳水扁和吳淑珍收賄、圖利以及違反“政治獻金法”三項罪嫌,台北地方法院傳喚吳淑珍召開準備程序庭,吳淑珍當庭部分認罪。
6月22日 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女婿趙建銘、兒子陳致中均坦承曾作偽證。
陳水扁涉嫌在任內11次出訪期間,侵占機密“外交”款項共計30餘萬美元,已被列為貪汙被告。案件已被移送“特偵組”偵辦。
6月30日 台北地檢署偵辦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偽證案,簽分吳淑珍為教唆偽證罪被告。
7月13日 台北地方法院宣布,陳水扁被控貪汙、洗錢等案,羈押要件未消失,合議庭裁定將其繼續延押兩個月。
7月17日 台北地檢署依偽證罪起訴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女兒陳幸妤、女婿趙建銘,並依教唆偽證罪起訴吳淑珍。由於吳淑珍等4人在偵查中自白,檢方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7月27日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家族弊案,從當日起到7月30日展開密集開庭,並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8月4日 台北地方法院傳喚陳水扁兒子陳致中等6人確認認罪協商。檢方指出,由於6名被告犯罪情節重大,且有後案待查,6人認罪協商都將遭拒絕。
3.法院宣判階段——扁家人因各種罪名分別獲刑
2009年9月1日 台檢方偵辦機要費案衍生偽證案,起訴陳水扁家族4人以及前101大樓董事長陳敏熏,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宣判:扁妻吳淑珍判刑2年,減刑為1年;扁子陳致中、女兒陳幸妤、女婿趙建銘判刑1年,減刑為6個月。
此外,法院另案告發陳致中、陳幸妤涉及貪汙罪。此後,法官另告發陳水扁涉嫌教唆偽證罪,由檢察官偵辦。
9月11日 台北法院對陳水扁家族所涉機要費、洗錢、龍潭購地、南港展館等弊案,進行一審宣判。陳水扁夫婦被判無期徒刑。
12月24日,特偵組偵結二次金改案,依貪汙、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扁家子女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以及部分企業高層,均遭起訴洗錢罪。
2010年
6月11日,扁家4大案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分別被判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11月5日,金改案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及扁家子女、相關企業高層等全部被告無罪。
11月11日,扁家4大案,“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在龍潭案及陳敏熏人事案,分判扁、珍11年、8年,未來由高院定合並執行刑期;機要費及南港展覽館等案,發回更審。
……
11月16日 陳水扁持續禁食5天,被看守所戒護至醫院強製送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