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中的情節,都不是我認識的那個女孩曾經過過的,但我想,結局應該會是她想要的。
隻要能跟心愛的人廝守,能夠擁有自己的小孩,那麼,舍去那公主般的生活又有什麼關係呢?
最後,我想要說明下,在故事中寫到的,關於諾頓被羈押八個月的時間問題。
可能我看太多歐美影集的關係(遮臉),很自然而然的寫到女主角設了一個局,把男主角送進監獄,關了八個月才讓他出來,讓我的故事轉彎。
後來查了資料才明白,要判刑才能進監獄,而且殺人罪是非常重的,通常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是十年以上的重罪,不可能八個月就被放出來。¤本¤作¤品¤由¤思¤兔¤網¤提¤供¤線¤上¤閱¤讀¤
這時候,我就要感謝我的朋友亭瑩,在我苦惱地打了一通電話給她時,立刻解決了我這個問題。
雖然我的故事背景是在美國,但我的法律條文是參考台灣的法律,在這裏解釋一下——
我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因為文長限製,我就稍微解釋一下我設定的邏輯,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搜尋一下這一條法令。
在這法條中,第二項或第三項,寫道有「逃亡之虞」或是所犯的罪很重,可以伸請羈押。
也就是說在員警抓了犯人或犯人自首時,員警二十四小時之內要將人送到法院接受法官訊間,訊問後發現嫌犯若被放回去會有逃亡之虞,或是他犯的罪太重,檢察官可以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式進行——怕犯人跑掉,聲請羈押請求法官決定。
所以,我設定了案發現場、凶器、血跡,雖然沒有屍體(殺人罪要有屍體,進而解剖驗屍,可我不想寫真正的屍體!(任性)),仍硬安給諾頓一個「嫌疑重大」的罪名羈押他。
羈押期則是參考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頃,偵查中——就是檢察官調查案件時為兩個月,可以聲請法院延長,法院審判時也可以羈押一次三個月,而殺人罪是十年以上重罪,可以無限期羈押,所以我訂下八個月,直到卞玨出現,洗清他的殺人罪嫌。
羈押跟監獄是不一樣的,我直到寫了這個橋段才明白,泄露了自己功課沒做足的缺點。(抱頭)
最後告訴大家,我不知死活的開了一個臉書粉絲團。
黎奷信箱:100台北郵政出33-376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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