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孫醜下篇》載:
孟子去齊,充虞路問曰:“夫子若有不豫色然。前日虞聞之夫子曰:‘君子不怨天,不尤人。’[校注]語出《論語.憲問》:“子曰:‘莫我知也夫!’子貢曰:‘何為其莫知子也?’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學而上達。知我者,其天乎!’”此處應是孟子曾引孔子語以教弟子。”
曰:“彼一時,此一時也。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其間必有名世者。由周而來,七百有餘歲矣。以其數,則過矣;以其時考之,則可矣。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當今之世,舍我其誰也?吾何為不豫哉?”
後世解釋此章,大抵傾向於釋為孟子未嚐怨天,亦即釋為孟子不以怨天為可,其論據則在於“吾何為不豫哉”。謂孟子既未不豫,可見其無所怨。筆者所見頗有不同,以為孟子固不主張一味怨天,但亦不以怨天為絕對不可。其論據則在於本章的“彼一時,此一時也”及“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又在於《告子下篇》的“親之過大而不怨,是愈疏也……愈疏,不孝也”。試次第述之。
“彼一時,此一時也”,明謂時勢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故不得依據昔日情勢下所不當為的,以論定今日的亦不當為。孟子對於充虞的詰難,首先告以此語,即在提醒其注意今昔的不同,指出其原則適用之不合時宜。故孟子此語縱不能解作明示怨天之可,至少可釋為隱示怨天之非不可,是委宛的駁論與辯正。怨天之所以非必不可,因其未欲平治天下。
孟子之斷言“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有其論據。本章的“以其時考之,則可矣”隻是一句簡單的總結論,至其詳細的理由,則見於另二章。《公孫醜上篇》雲:
以齊王,由反手也。……夏後殷周之盛,地未有過千裏者也,而齊有其地矣;雞鳴狗吠相聞而達乎四境,而齊有其民矣。地不改辟矣,民不改聚矣,行仁政而王,莫之能禦也。且夫王者之不作,未有疏於此時者也;民之憔悴於虐政,未有甚於此時者也。饑者易為食,渴者易為飲。
依此所說,在情勢上,“以齊王,由反手也”正有其時宜與地宜。《公孫醜下篇》又雲:“王如用予,則豈徒齊民安,天下之民舉安。王庶幾改之,予日望之!”依此所說,在施行仁政上,“以齊王,由反手也”又正有其熱誠而有為的輔佐之臣。具有如此雙重的優良條件,足以保證其一定成功,偏偏天不作美,不令齊王任用孟子,使孟子不得已而去齊。“如欲平治天下,當今之世,舍我其誰也?”孟子方以平治自任,今竟為天所舍,其結論自必到達“天未欲平治天下也”。
關於怨的可否,一般言之,孟子隻作相對的主張,未作絕對的主張。《告子下篇》雲:“親之過大而不怨,是愈疏也;親之過小而怨,是不可磯也。愈疏,不孝也;不可磯,亦不孝也。”對於父母之可怨與否,依父母所犯過失的大小而異。所犯過失小,不可怨,更不當怨;所犯過失大,則不但可怨,而且當怨。不當怨而怨,固屬不孝;當怨而不怨,亦屬不孝。《離婁上篇》雲:“事孰為大?事親為大。……孰不為事?事親,事之本也。”事親是最大的事,是諸事之本。親有大過,尚且不可以不怨。由此推之,則其他犯有大過者,自亦應在可怨當怨之列。“天未欲平治天下”是大過,不是小過。親有大過而不怨,則成不孝,天有大過而不怨,定成不敬。此則類推所必至,無所用其顧忌。故依孟子的理論而言,不必諱言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