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1 / 3)

法律的生命在於適用,無論法學怎麼分類,其核心均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踐,因此它們都非常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分析,強調法律的實際運用。上述三個層次的法學與法學方法論都有十分密切的關聯。法學方法論作為研究法律規律、提供法律適用科學方法的一門科學,從具體理解法律規範而言,其似乎可以歸類到第二個層次。但是,由於法學方法論吸取了以上三個層次法學類型中的核心部分,以具體的司法適用為基礎,結合多個學科的知識,以實現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的最佳效果,所以,難以將其歸入上述三個層次的哪一類。

法學工作者的任務事實上並不僅僅局限於構建法律的概念和體係,以及對概念體係進行理論描述,還應當在此基礎上對法律這一社會調整工具的實際運用及其方法給予積極關注和深入思考,從而實現霍爾姆斯所說的將“紙麵上的法”(law in book)轉化為“現實中的法”(law in a)。法律的精髓在後者,而不是前者。(See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The Path of the Law”,10 Harvard Law Review 457 (1897).)即便我們對於法律文本的價值作出了準確、科學的判斷,但如果不能通過法律適用體現在具體的個案中,那還是一種象牙塔式的形而上研究。與之相類似,我們對於部門法中的每一個具體規範都有深入研究,但如果不能把握法律適用在實際操作中的一般方法、規律,我們仍然不能準確、嫻熟地將具體的法律條文運用到個案之中,並實現公正裁判。因而,法學方法論應當是法學體係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宗旨和任務就是研究法律如何在現實社會加以適用,如何才能夠得出妥當的適用結果。

應當看到,上述法學的三個層次還沒有解決法學方法論在法學體係中的歸屬問題。我國很多學者認為,法學方法論屬於法理學、法哲學的內容;也有學者認為,法學方法論仍然屬於部門法學的範疇,法學方法論運用的直接目標是服務於部門法規範的實際應用。這些觀點的確反映了法學方法論的部分特征,但並未揭示其本質。本書更傾向於將法學方法論看作是一個連接理論與實務的橋梁,與司法實踐及具體部門法水乳交融。與前述第一層次和第三層次的法學相比,法學方法論既要吸取第一、第三層次法學的營養,也要研究法律發展的一般規律,但法學方法論的主要任務在於研究法律的具體運用,這與法理學研究法律適用的一般、抽象規律不同。與部門法學相比,法學方法論雖然要以各類法律規範的理解和闡釋為內容,但並非僅僅是一般地學習、理解法律規範,而是以服務於司法裁判的實際需求為目的。

法律的生命在於適用,無論法學怎麼分類,其核心均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踐,因此它們都非常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分析,強調法律的實際運用。上述三個層次的法學與法學方法論都有十分密切的關聯。法學方法論作為研究法律規律、提供法律適用科學方法的一門科學,從具體理解法律規範而言,其似乎可以歸類到第二個層次。但是,由於法學方法論吸取了以上三個層次法學類型中的核心部分,以具體的司法適用為基礎,結合多個學科的知識,以實現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的最佳效果,所以,難以將其歸入上述三個層次的哪一類。

法學工作者的任務事實上並不僅僅局限於構建法律的概念和體係,以及對概念體係進行理論描述,還應當在此基礎上對法律這一社會調整工具的實際運用及其方法給予積極關注和深入思考,從而實現霍爾姆斯所說的將“紙麵上的法”(law in book)轉化為“現實中的法”(law in a)。法律的精髓在後者,而不是前者。(See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The Path of the Law”,10 Harvard Law Review 457 (1897).)即便我們對於法律文本的價值作出了準確、科學的判斷,但如果不能通過法律適用體現在具體的個案中,那還是一種象牙塔式的形而上研究。與之相類似,我們對於部門法中的每一個具體規範都有深入研究,但如果不能把握法律適用在實際操作中的一般方法、規律,我們仍然不能準確、嫻熟地將具體的法律條文運用到個案之中,並實現公正裁判。因而,法學方法論應當是法學體係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宗旨和任務就是研究法律如何在現實社會加以適用,如何才能夠得出妥當的適用結果。

應當看到,上述法學的三個層次還沒有解決法學方法論在法學體係中的歸屬問題。我國很多學者認為,法學方法論屬於法理學、法哲學的內容;也有學者認為,法學方法論仍然屬於部門法學的範疇,法學方法論運用的直接目標是服務於部門法規範的實際應用。這些觀點的確反映了法學方法論的部分特征,但並未揭示其本質。本書更傾向於將法學方法論看作是一個連接理論與實務的橋梁,與司法實踐及具體部門法水乳交融。與前述第一層次和第三層次的法學相比,法學方法論既要吸取第一、第三層次法學的營養,也要研究法律發展的一般規律,但法學方法論的主要任務在於研究法律的具體運用,這與法理學研究法律適用的一般、抽象規律不同。與部門法學相比,法學方法論雖然要以各類法律規範的理解和闡釋為內容,但並非僅僅是一般地學習、理解法律規範,而是以服務於司法裁判的實際需求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