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連接是司法三段論的直接目的
一、連接的概念和特征
在大小前提確定之後,必然進入連接階段,以確定與案件事實具有最密切聯係的法律規則。所謂連接,是指在三段論推理的過程中,通過一定的方法將大前提中的規範要件和小前提中的事實要件密切地結合在一起,以得出妥當的裁判結論。連接是司法三段論的重要環節,也是司法裁判的中心工作。埃爾曼曾經指出:“所有司法判決都意在通過對一般規範的個體化來解決具體爭議,從某種意義講,每一個司法判決都是獨特的。”(〔美〕埃爾曼:《比較法律文化》,賀衛方、高鴻鈞譯,北京,三聯書店,1990,第199頁。)
在這一過程中,連接的工作,就是將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規則運用到具體的個案之中,與特定案件事實相聯係。因此,每個連接過程都具有其獨特性。連接就是將普遍、抽象的法律規則與具體案件事實相連接,實現法律規範對預設事實的調整。立法實際上就是預設人類未來的行為規則和行為後果,法律規範通常預設了將來可能出現的一些具體事實或者事實類型,以實現人們有序地安排和組織生活。連接所要做的,就是在一個真實的事實發生之後,保證其受到預設該事實的法律規範的準確調整。
連接通常又被稱為涵攝(Subsumtion),在通常的論述中,學者更經常使用涵攝而非連接一詞。所謂涵攝,就是指將大前提和小前提結合在一起,形成裁判結論。(Karl Karl Engisch,Logische Studien zur Getzesanwendung,Aufl.3,Heidelberg,ter,1963,S.13.)
涵攝處理的是法律適用三段論中的大前提,也即法律規範,與生活事件(Lebensverhalten),也即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康德也曾討論到涵攝的問題,他認為,“如果普遍的東西(規則、原則、規律)被給予了,那麼把特殊歸攝於它們之下的那個判斷力”就是“規定性的判斷力”(〔德〕康德:《判斷力批判》,鄧曉芒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第13頁。)。把特殊涵攝到普遍之下,這個過程就是康德所說的“規定性的判斷力”(朱虎:《法律關係與私法體係》,北京,中國法製出版社,2010,第55頁。)。法學方法論中的涵攝理論實際上也是此種哲學思想影響的結果。拉倫茨認為,“作為法律適用基礎的涵攝推論,並不是將外延較窄的概念涵攝於較寬的概念之下,毋寧是將事實涵攝於法律描述的構成要件之下”(〔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第152頁。)。雖然涵攝一詞已經成為一種共識,但筆者以為,這裏似乎使用連接一詞更為妥當,其理由在於:第一,連接既是不斷尋求大前提和小前提結合的過程,同時,又使大前提和小前提最終結合得出裁判結論。從這個意義上說的連接,其實包括了涵攝,即涵攝是連接的一個組成部分,連接是涵攝的上位概念。第二,連接強調的是一個動態的、在事實與法律間建立關聯的過程。盡管連接最終是為了實現涵攝,但是筆者認為,三段論的重心還是應當放在動態過程中的考察。涵攝常常被認為是大小前提相一致的結果,在這個意義上,其與連接的關係,類似於清償與履行的關係。履行強調行為過程,而清償則注重行為的結果。如果將連接看做動態的過程,連接是方式,涵攝則可被看做是連接追求的結果。連接還包含大小前提本身確定的過程,因為這兩者本身的確定就是在相互的連接和對應中實現的。而涵攝僅指大小前提確定之後得出適用結論的對應的過程,因此,連接一詞包含的範圍更為廣泛,也更加適合對三段論思維過程本身的討論。第三,連接可以成為三段論中的一個環節。雖然連接仍然注重尋找與特定案件的事實最密切聯係的規則的過程,但是在找法過程中,如果存在多個可能適用的法律規則時,要尋找最密切聯係的規則,這實際上就進入了連接的過程。而涵攝往往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相吻合之後形成的自然的結果。在大小前提確定之後,涵攝是一個自然的結果,而不必形成相對獨立的環節。第四,目光往返流轉屬於連接階段的內容,其既不能歸入大前提,也不能歸入小前提之中。但是,在涵攝理論中,目光往返流轉始終不能找到恰當的位置。
第一節連接是司法三段論的直接目的
一、連接的概念和特征
在大小前提確定之後,必然進入連接階段,以確定與案件事實具有最密切聯係的法律規則。所謂連接,是指在三段論推理的過程中,通過一定的方法將大前提中的規範要件和小前提中的事實要件密切地結合在一起,以得出妥當的裁判結論。連接是司法三段論的重要環節,也是司法裁判的中心工作。埃爾曼曾經指出:“所有司法判決都意在通過對一般規範的個體化來解決具體爭議,從某種意義講,每一個司法判決都是獨特的。”(〔美〕埃爾曼:《比較法律文化》,賀衛方、高鴻鈞譯,北京,三聯書店,1990,第199頁。)
在這一過程中,連接的工作,就是將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規則運用到具體的個案之中,與特定案件事實相聯係。因此,每個連接過程都具有其獨特性。連接就是將普遍、抽象的法律規則與具體案件事實相連接,實現法律規範對預設事實的調整。立法實際上就是預設人類未來的行為規則和行為後果,法律規範通常預設了將來可能出現的一些具體事實或者事實類型,以實現人們有序地安排和組織生活。連接所要做的,就是在一個真實的事實發生之後,保證其受到預設該事實的法律規範的準確調整。
連接通常又被稱為涵攝(Subsumtion),在通常的論述中,學者更經常使用涵攝而非連接一詞。所謂涵攝,就是指將大前提和小前提結合在一起,形成裁判結論。(Karl Karl Engisch,Logische Studien zur Getzesanwendung,Aufl.3,Heidelberg,ter,1963,S.13.)
涵攝處理的是法律適用三段論中的大前提,也即法律規範,與生活事件(Lebensverhalten),也即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康德也曾討論到涵攝的問題,他認為,“如果普遍的東西(規則、原則、規律)被給予了,那麼把特殊歸攝於它們之下的那個判斷力”就是“規定性的判斷力”(〔德〕康德:《判斷力批判》,鄧曉芒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第13頁。)。把特殊涵攝到普遍之下,這個過程就是康德所說的“規定性的判斷力”(朱虎:《法律關係與私法體係》,北京,中國法製出版社,2010,第55頁。)。法學方法論中的涵攝理論實際上也是此種哲學思想影響的結果。拉倫茨認為,“作為法律適用基礎的涵攝推論,並不是將外延較窄的概念涵攝於較寬的概念之下,毋寧是將事實涵攝於法律描述的構成要件之下”(〔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第152頁。)。雖然涵攝一詞已經成為一種共識,但筆者以為,這裏似乎使用連接一詞更為妥當,其理由在於:第一,連接既是不斷尋求大前提和小前提結合的過程,同時,又使大前提和小前提最終結合得出裁判結論。從這個意義上說的連接,其實包括了涵攝,即涵攝是連接的一個組成部分,連接是涵攝的上位概念。第二,連接強調的是一個動態的、在事實與法律間建立關聯的過程。盡管連接最終是為了實現涵攝,但是筆者認為,三段論的重心還是應當放在動態過程中的考察。涵攝常常被認為是大小前提相一致的結果,在這個意義上,其與連接的關係,類似於清償與履行的關係。履行強調行為過程,而清償則注重行為的結果。如果將連接看做動態的過程,連接是方式,涵攝則可被看做是連接追求的結果。連接還包含大小前提本身確定的過程,因為這兩者本身的確定就是在相互的連接和對應中實現的。而涵攝僅指大小前提確定之後得出適用結論的對應的過程,因此,連接一詞包含的範圍更為廣泛,也更加適合對三段論思維過程本身的討論。第三,連接可以成為三段論中的一個環節。雖然連接仍然注重尋找與特定案件的事實最密切聯係的規則的過程,但是在找法過程中,如果存在多個可能適用的法律規則時,要尋找最密切聯係的規則,這實際上就進入了連接的過程。而涵攝往往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相吻合之後形成的自然的結果。在大小前提確定之後,涵攝是一個自然的結果,而不必形成相對獨立的環節。第四,目光往返流轉屬於連接階段的內容,其既不能歸入大前提,也不能歸入小前提之中。但是,在涵攝理論中,目光往返流轉始終不能找到恰當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