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撿到彩票中獎案”:2005年3月,張某和楊某在上學的路上拾到被人刮開並丟棄的彩票一張。楊某拿著這張彩票去兌獎,獲得6萬元。後來,張某的父親得知此事,就起訴到法院,要求楊某返還一半的獎金。法院判決要求楊某返還一半的獎金給張某的父親。在訴訟結束後,作為該彩票銷售單位的某市民政局提出,該彩票的獎金應當收歸民政局。民政部1994年12月2日發布的《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獎金用於獎勵取得中獎資格的購券者。”據此,民政局認為,所有人拋棄獎券,領獎資格即消滅,不能由別人替代,因而拾得人也就不存在原始取得的問題。而該市檢察機關則提出,彩票的獎金應當歸國家所有,拾得物在不能確定原所有人的情況下,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推定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5.“租賃黑車案”:2006年5月,姚某由於四處聯係業務,需要包車,後發現小區門口停了一輛“黑車”,車主為劉某。雙方約定包車一個月,劉某為姚某駕駛,月租金5 000元,預付2 000元。一周之後,姚某因已完成業務,不需要再租用該車,便與劉某協商,要求退還1 000元,並提出了兩項理由:一是劉某係違法經營;二是姚某實際上隻乘坐了4天車。劉某予以拒絕,並要求姚某支付剩餘的租金3 000元。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姚某便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並請求法院責令劉某退還1 000元租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劉某開黑車的行為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但關於姚某明知“黑車”而訂立租車合同,其能否反過來主張合同無效?對此,存在爭議。
第一節法律漏洞填補概述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其認定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
“法典不可能沒有縫隙。”(Allgemeines La für die Preuβis Staaten von 1794,Textausgabe,Herausgeber,Hans Hattenhauer,2.Auflage 1994.at 1,21.)法律漏洞是由於立法者未能充分預見待調整的社會關係,或者未能有效協調與現有法律之間的關係,或者由於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超越了立法者立法時的預見範圍而導致的立法缺陷。這種缺陷表現為:調整特定社會關係的具體法律規範的缺失,或者既有法律規範之間存在矛盾,或者既有法律規則在今天的適用明顯違背了法律對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在學理上,法律漏洞也通常被界定為“違反立法計劃的不圓滿狀態”。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377頁。)例如,我國《婚姻法》對於祖父母的探望權沒有作出規定,因而對於此類糾紛,法官無法從現行法之中尋找到裁判依據。法條有限,世事無窮。在法律適用中,由於法律的不完善和缺失,法官經常麵臨適用法律的困難。法官有時無法找到據以裁判案件的依據,有時找到的依據不止一個,且存在著衝突。如此,必然使法官的裁判麵臨困難。而法官又不能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而拒絕裁判。在此情況下,立法機關很難在短時間內作出及時反應,法官隻能通過積極地填補法律漏洞,以順利完成案件的審判。
4.“撿到彩票中獎案”:2005年3月,張某和楊某在上學的路上拾到被人刮開並丟棄的彩票一張。楊某拿著這張彩票去兌獎,獲得6萬元。後來,張某的父親得知此事,就起訴到法院,要求楊某返還一半的獎金。法院判決要求楊某返還一半的獎金給張某的父親。在訴訟結束後,作為該彩票銷售單位的某市民政局提出,該彩票的獎金應當收歸民政局。民政部1994年12月2日發布的《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獎金用於獎勵取得中獎資格的購券者。”據此,民政局認為,所有人拋棄獎券,領獎資格即消滅,不能由別人替代,因而拾得人也就不存在原始取得的問題。而該市檢察機關則提出,彩票的獎金應當歸國家所有,拾得物在不能確定原所有人的情況下,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推定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5.“租賃黑車案”:2006年5月,姚某由於四處聯係業務,需要包車,後發現小區門口停了一輛“黑車”,車主為劉某。雙方約定包車一個月,劉某為姚某駕駛,月租金5 000元,預付2 000元。一周之後,姚某因已完成業務,不需要再租用該車,便與劉某協商,要求退還1 000元,並提出了兩項理由:一是劉某係違法經營;二是姚某實際上隻乘坐了4天車。劉某予以拒絕,並要求姚某支付剩餘的租金3 000元。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姚某便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並請求法院責令劉某退還1 000元租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劉某開黑車的行為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但關於姚某明知“黑車”而訂立租車合同,其能否反過來主張合同無效?對此,存在爭議。
第一節法律漏洞填補概述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其認定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
“法典不可能沒有縫隙。”(Allgemeines La für die Preuβis Staaten von 1794,Textausgabe,Herausgeber,Hans Hattenhauer,2.Auflage 1994.at 1,21.)法律漏洞是由於立法者未能充分預見待調整的社會關係,或者未能有效協調與現有法律之間的關係,或者由於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超越了立法者立法時的預見範圍而導致的立法缺陷。這種缺陷表現為:調整特定社會關係的具體法律規範的缺失,或者既有法律規範之間存在矛盾,或者既有法律規則在今天的適用明顯違背了法律對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在學理上,法律漏洞也通常被界定為“違反立法計劃的不圓滿狀態”。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377頁。)例如,我國《婚姻法》對於祖父母的探望權沒有作出規定,因而對於此類糾紛,法官無法從現行法之中尋找到裁判依據。法條有限,世事無窮。在法律適用中,由於法律的不完善和缺失,法官經常麵臨適用法律的困難。法官有時無法找到據以裁判案件的依據,有時找到的依據不止一個,且存在著衝突。如此,必然使法官的裁判麵臨困難。而法官又不能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而拒絕裁判。在此情況下,立法機關很難在短時間內作出及時反應,法官隻能通過積極地填補法律漏洞,以順利完成案件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