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利潤分配的管理(1 / 3)

1.年初未分配利潤

未分配利潤是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潤按照利潤分配順序進行分配後的餘額,實際上是未指定用途或未作分配的稅後利潤,通常可以在以後的年份再作分配。年初未分配利潤,就是上一年年末未作分配的利潤,它增加了本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潤。

2.稅後利潤補虧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的經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仍不足彌補的,以稅後利潤等彌補虧損。以稅後利潤彌補虧損,會減少本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潤。

二、利潤分配的程序

現實經濟生活中,利潤分配與公司的財務管理體製密切相關,它會隨著公司財務管理體製的變革而作相應的變動。在我國的計劃經濟體製時期,國家是企業唯一的投資主體,企業在利潤分配上主要實行的是“統收統支”,即企業的利潤全部上繳國家,而虧損則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這一分配方式實質上無利潤分配管理可言。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和完善,特別是企業組織公司化和投資主體多元化等改革措施的穩步推進,公司成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各投資主體在承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了分享公司經營成果的權利。與之相應,在利潤分配上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目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潤分配程序為:

1.提取法定公積金

盈餘公積金,又稱留存利潤,是公司在資本金之外保留的資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種。提取盈餘公積金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公司抵禦經營風險的能力,滿足公司經營的資金需求。此外,盈餘公積金也可以用於公司的分紅。

法定公積金按可供分配利潤的10%提取,當盈餘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主要用於彌補公司的經營虧損,或轉增公司的資本金;若用於轉增資本金,轉增後的法定公積金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2.提取任意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是公司為了特定的目的、從可供分配的利潤中自行提取的資金,其提取比例由公司的董事會決定。提取任意公積金,可能是為了滿足公司經營的資金需求;也可能僅僅是為了調節向投資者的分紅水平,限製股息的過多發放。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任意公積金的提取順序稍有不同,應向優先股股東分紅之後再提取。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簡稱分紅,是投資者收益權的直接體現。在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之後,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潤即可用於發放股息。分紅方案由公司的董事會提出,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實施。製定分紅方案時,必須遵守分配利潤的順序。若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違反上述順序,製定的分紅方案無效,分配的利潤須退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具體分紅形式不同:前者按照各投資者擁有的股份比例即投資比例分配利潤,而後者則基於“一股一權”原則,按各投資者擁有的股份數量分紅(股息)。

1.年初未分配利潤

未分配利潤是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潤按照利潤分配順序進行分配後的餘額,實際上是未指定用途或未作分配的稅後利潤,通常可以在以後的年份再作分配。年初未分配利潤,就是上一年年末未作分配的利潤,它增加了本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潤。

2.稅後利潤補虧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的經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仍不足彌補的,以稅後利潤等彌補虧損。以稅後利潤彌補虧損,會減少本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潤。

二、利潤分配的程序

現實經濟生活中,利潤分配與公司的財務管理體製密切相關,它會隨著公司財務管理體製的變革而作相應的變動。在我國的計劃經濟體製時期,國家是企業唯一的投資主體,企業在利潤分配上主要實行的是“統收統支”,即企業的利潤全部上繳國家,而虧損則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這一分配方式實質上無利潤分配管理可言。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和完善,特別是企業組織公司化和投資主體多元化等改革措施的穩步推進,公司成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各投資主體在承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了分享公司經營成果的權利。與之相應,在利潤分配上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目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潤分配程序為:

1.提取法定公積金

盈餘公積金,又稱留存利潤,是公司在資本金之外保留的資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種。提取盈餘公積金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公司抵禦經營風險的能力,滿足公司經營的資金需求。此外,盈餘公積金也可以用於公司的分紅。

法定公積金按可供分配利潤的10%提取,當盈餘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主要用於彌補公司的經營虧損,或轉增公司的資本金;若用於轉增資本金,轉增後的法定公積金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2.提取任意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是公司為了特定的目的、從可供分配的利潤中自行提取的資金,其提取比例由公司的董事會決定。提取任意公積金,可能是為了滿足公司經營的資金需求;也可能僅僅是為了調節向投資者的分紅水平,限製股息的過多發放。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任意公積金的提取順序稍有不同,應向優先股股東分紅之後再提取。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簡稱分紅,是投資者收益權的直接體現。在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之後,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潤即可用於發放股息。分紅方案由公司的董事會提出,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實施。製定分紅方案時,必須遵守分配利潤的順序。若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違反上述順序,製定的分紅方案無效,分配的利潤須退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具體分紅形式不同:前者按照各投資者擁有的股份比例即投資比例分配利潤,而後者則基於“一股一權”原則,按各投資者擁有的股份數量分紅(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