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習慣解釋。習慣解釋,是指按照當事人的交易習慣來解釋合同條款。不論是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並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還是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在反複多次使用之後,合同當事人便會對這些習慣性做法產生依賴和信賴,除非另有特別的不同約定,合同當事人總會按照之前形成的習慣性做法繼續下去。因此,習慣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用來確定合同當事人的內心意思。
第五,誠信解釋。誠信解釋,是指按照《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條款加以解釋。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是一個極為抽象概括的原則,它與道德上的誠實、善意、公平等要求聯係緊密,在合同的不同階段,誠實信用原則有不同的要求和不同的表現。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因為其自身的內涵、外延的模糊,賦予法官以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通過自由裁量以便使案件的裁決結果達到利益均衡的要求。
三、合同漏洞的填補
合同漏洞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就某些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沒有作約定或者雖作了約定但是約定不明。合同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為了便於實現訂約目的,便於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約定應該是具體而明確的。但是有些時候會存在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疏忽大意、相關知識的缺乏等情況,導致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欠缺某些合同非必備條款,或者約定的某些合同非必備條款內容不明確,從而使合同履行無法順暢進行。由於合同漏洞是發生在合同非必備條款上,因為合同必備條款的存在,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若僅僅是因為合同非必備條款的缺失或是約定不明而否認合同成立,這於理於法都難以行得通。因此實有必要對該合同漏洞進行填補,以確保合同關係的順暢進行,維護交易安全,提高加以效率。
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出現合同漏洞時,應先由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該份補充協議應是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訂立補充協議的,可以結合合同其他方麵的內容規定來確定,或者是按照人們在同樣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內容來確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然無法確定的,《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四,習慣解釋。習慣解釋,是指按照當事人的交易習慣來解釋合同條款。不論是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並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還是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在反複多次使用之後,合同當事人便會對這些習慣性做法產生依賴和信賴,除非另有特別的不同約定,合同當事人總會按照之前形成的習慣性做法繼續下去。因此,習慣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用來確定合同當事人的內心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