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權利是應該可以轉讓的。但合同權利畢竟是特定人之間自由創設的權利,它有時建立在當事人相互信賴或特定利益的基礎之上,其可轉讓性往往受到此種債權之性質的限製;此外,法律基於社會政策和保護社會公共秩序的考慮,又不得不禁止一些合同權利的可轉讓性。所以,並非一切合同權利均可作為讓與的標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下列債權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1.依照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種債權是指根據合同性質隻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權利,如果轉讓給第三人,將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更。這種債權常見的有三種:①根據個人信任關係,必須由特定人受領的債權,例如雇傭、委托等關係而產生的債權。②以特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例如以某個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而產生的債權。③從權利,例如,因擔保而產生的權利,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相分離而單獨轉讓。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訂立合同後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隻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此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的,將構成違約行為。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既可以是禁止轉讓給某一個人,也可以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人;既可以在合同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也可以是在某個時期不得轉讓。
此外,受合同相對性規則的約束,當事人關於債權不得讓與的約定,僅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效力,對第三人一般不具有效力,條件構成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讓與的。這種債權是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常見的有三種:①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例如撫養費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等。②公法上的債權,例如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③因人身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因身體健康、名譽受侵害而產生的賠償金、撫慰金債權等。
(四)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轉讓不具有公示性,且隻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進行,如果不告知債務人合同權利已經發生轉讓,債務人基於合同相對性的要求,仍然會對原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如此一來,合同權利轉讓的目的就實現不了了。為此,《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權利轉讓,應該通知債務人,也就是原合同債權人,即讓與人應向債務人作出有關合同權利轉讓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具體采用什麼方式,合同法未作限製,口頭形式、書麵形式均可。原則上以書麵形式訂立的合同,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遵照其規定。例如,我國票據法規定彙票債權轉讓的,以背書方式進行。通知原則一方麵尊重了債權人處分其債權的自由,另一方麵也顧全了債務人的利益,以免因債務人不知合同權利轉讓而遭受損失。
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時發生效力,債務人接收到通知後,不再向原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應以受讓人為債權人,向受讓人為合同清償。合同權利的通知一旦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撤銷,但是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受讓人變為讓與人將其受讓的合同權利再轉讓給原合同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