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2 / 2)

第六,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同。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等的賠償,並且要受合理預見規則即可預見性規則的限製;而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則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等。

第七,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中,因第三人原因導致違約的,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後再向該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實行的是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原則,行為人僅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而不需要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

此外,在訴訟時效、法院管轄等方麵,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也存有區別。正是因為區別的存在,受害人選擇不同的責任,將會影響到其對自身利益的保護。

三、民事責任競合的解決

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我國法律允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當事人可以依其自由意誌選擇請求權的行使。隻是當當事人選定其中一項請求權時,另一項請求權便不得再主張行使。畢竟每一項請求權對應著一個利益,多個請求權的存在,自然便有多個利益的存在,但是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的利益隻有一個,多個請求權同時實現的話,會出現不當得利的結果。而且,民事責任的競合意味著民事責任彼此之間的衝突,實現其中一項請求權,另一項請求權並被排斥了,不再享有。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依照其意誌自由選擇請求權的行使,並不意味著完全放任當事人的選擇而不作任何限製。如果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情形中隻能產生一種民事責任,排除民事責任競合的發生,則應遵守這種法律規定。分論第十章買賣合同10第十章買賣合同

案例導讀

高某從事飼料銷售業務。自2009年起,張某多次向高某購買飼料,並給付部分貨款,至2011年1月24日雙方結算,張某尚欠高某飼料款11640元未付,張某於當日向高某出具欠條一份。後高某多次向張某催要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給付其欠款1164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對其所欠高某飼料款11640元並無異議,但認為高某所供飼料存在質量問題,其所飼養的生豬食用高某所供飼料後出現生病及死亡現象,致其經濟損失6900元,並反訴要求高某賠償其該部分經濟損失。高某則否認其所供飼料存在質量問題及張某所主張損失與自己所供應飼料有關。庭審中,張某除僅僅提供部分書麵證人證言證明其所飼養的生豬曾出現生病及死亡現象外,未提交任何能夠證明高某所供飼料存在質量問題及其曾向高某提出飼料質量異議的證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某與張某之間買賣飼料的合同關係成立,且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張某在收到高某提供的飼料後應當及時檢驗,並在發現質量問題後及時通知高某,然其並未履行該通知義務,其所提交的證人證言亦不足以證明高某所供飼料存在質量問題及其所飼養生豬出現的生病及死亡現象與高某所供應飼料的質量有關,且在張某與高某結算並出具欠條時,張某仍未說明高某所供飼料存在質量問題及其因高某所供飼料導致損失存在。故張某反訴要求高某賠償其因經濟損失6900元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然張某欠高某飼料款11640元未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張某應承擔向高某付款的責任。一審宣判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了張某上訴,維持原判決。

問題提出

1.買賣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2.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則是什麼?

3.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是如何處理的?

4.買賣合同的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

5.買賣合同的孳息歸屬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