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章 客運合同(1 / 3)

(二)客運合同的生效

客運合同何時生效,我國《合同法》未作規定,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通說認為,客運合同自檢票時起生效。在檢票之前,旅客並沒有要求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的權利,承運人也沒有為旅客提供運輸服務的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處於期待狀態。因此,客運合同自檢票時生效。

三、客運合同的效力

客運合同的效力是指客運合同依法成立後發生的法律後果,表現為旅客、承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旅客的主要義務

根據《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運合同中的旅客負有如下主要義務:

1.支付票款和托運行李的運雜費

旅客的這一義務一般是在訂立客運合同時就履行完畢。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持有無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對此,《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客運合同作為雙務有償合同,承運人實施運送行為以旅客支付票款為對價。支付票款是旅客必須履行的義務,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持有無效客票乘運的,均屬於未履行該義務。超程乘運是指超過票麵所規定的區域空間乘運。越級乘運是指超越票麵規定的級別乘運,例如持有硬座車票的人乘坐軟臥等。無效客票是指應經使用過或已過使用期的客票。無論屬於前述的哪種情形,旅客均應按其所應履行的義務補交票款。由於旅客不支付票款,承運人按照雙務合同的抗辯權,有權拒絕履行其運送義務,有權拒絕運輸。

2.按規定攜帶行李和兒童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96條的規定,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據此規定,旅客在乘坐運送設備過程中,有權免費攜帶一定重量的行李或是包裹,免費或是半價攜帶一名兒童。約定的限量取決於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的約定,鐵道部、民航局、交通部對限量均有不同的規定。免費運送的物品,除應當考慮物品種類外,還應該考慮物品的範圍。超出限量的,旅客應當辦理托運手續。此處的托運不同於貨物運輸中的托運,此處的托運是依附於客運合同的,與旅客相聯係,旅客到達目的地後即應返還其行李或是包裹。

3.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及其他違禁品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97條的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此義務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該義務屬於強行性規定,不僅在《合同法》,還在《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規定,旅客不能違反。違禁品是指危險品和禁運品。危險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一切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危險品的品名由不同承運人的主管部門加以規定。禁運品是指不能運輸或不能采取通常手段運輸的物品,具體種類是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旅客違反該義務,承運人可視違禁品的性質及有關規定,選擇卸下、銷毀或送交有關部門等方式。如果旅客堅持攜帶的,考慮到該義務的強行性,考慮到運輸涉及公共安全,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二)客運合同的生效

客運合同何時生效,我國《合同法》未作規定,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通說認為,客運合同自檢票時起生效。在檢票之前,旅客並沒有要求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的權利,承運人也沒有為旅客提供運輸服務的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處於期待狀態。因此,客運合同自檢票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