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章 技術轉讓合同(3 / 3)

(四)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

技術秘密,根據《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技術秘密屬於專利技術以外的技術成果,同專利技術一樣,具有新穎性、實用性、秘密性的技術秘密也可進行轉讓。但是專利技術轉讓同時受專利法與合同法的調整和規範,而技術秘密的轉讓則僅由合同法調整。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讓與人將技術秘密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讓與人與受讓人承擔如下義務:

1.讓與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讓與人的主要義務有:①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技術秘密權利的享有是靠事實上的獨占而獲得,為了受讓人能實施技術秘密,讓與人必須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讓與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包括設計資料、圖紙、數據、材料配方、工藝流程等。技術指導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協助受讓人實施被轉讓的技術秘密,幫助解決受讓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為受讓人培訓人員,協助進行設備安裝、調試等。②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作為轉讓合同標的物的技術秘密,應當是能夠應用於生產實踐的適用性技術,應該是具備商品化開發的可能。由於技術秘密一旦公開就不是秘密,因此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不同,不能接受專利機關和社會公眾的審查。由此合同法規定了讓與人應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應保證在一定條件下重複試驗可以得到預期的效果。③保密的義務。技術秘密處於秘密狀態,但凡知道該秘密的人都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讓與人也負有同樣的義務。隻是讓與人承擔保密義務,不影響其申請專利。

2.受讓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讓人的主要義務有:①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技術秘密的存續期是無期限的,因此合同中應該詳細約定試用期間。同時,技術秘密不同於專利技術具有地域性,除非當事人有約定,可能在全球範圍內均可使用該技術,故而合同當事人應約定適用範圍。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②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支付使用費是受讓人最主要的義務,也是讓與人訂立轉讓合同的目的所在。受讓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支付使用費。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③保密義務。技術秘密的權利是依靠秘密狀態的占有而實現的,受讓人對此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將技術秘密有意予以泄露,為公眾所知。受讓人不得將技術秘密讓與第三人。除非受讓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的保密措施,對第三人從受讓人處獲得技術秘密的行為,受讓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技術轉讓合同的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

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是指在技術轉讓合同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對作為技術轉讓合同標的的發明創造獲專利技術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在科技發展迅速的今天,轉讓合同中的技術成果均有可能被合同任何一方欲以新的改進或是發展。這種超出了原有轉讓技術成果的新的改進或發展,直接關涉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據此,《合同法》第35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依照該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後續改進技術成果之歸屬遵循的規則是:按照互利原則,約定優先;未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雙方當事人可在事後依平等自願原則進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可以依照技術轉讓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分享的習慣規則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屬於完成該項後續改進的當事人所有,其他各方無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