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倉儲合同的效力(1 / 1)

二、存貨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存貨人負有如下義務。

(一)交付倉儲物

存貨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品名、數量等將倉儲物交付給保管人入庫。同時存貨人還應該提供驗收資料,據實告知貨物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第383的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存貨人未作說明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同時,存貨人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包裝。因包裝不符合約定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支付倉儲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倉儲合同為有償合同,存貨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倉儲費的數額、支付時間及地點等依照倉單的記載而定。如果保管人為堆藏、保管倉儲物而支出了其他必要費用的,如運輸費、修繕費、轉倉費等,存貨人應該償還給保管人。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倉儲費中已包括這些必要費用的,存貨人不必支付。存貨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倉儲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保管人可以按照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對倉儲物行使留置權。

(三)按時提取倉儲物

在保管期屆滿或保管人已通知出庫時,存貨人應該及時提取倉儲物。《合同法》第392條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第393條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該物。”

二、存貨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存貨人負有如下義務。

(一)交付倉儲物

存貨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品名、數量等將倉儲物交付給保管人入庫。同時存貨人還應該提供驗收資料,據實告知貨物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第383的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存貨人未作說明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同時,存貨人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包裝。因包裝不符合約定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支付倉儲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倉儲合同為有償合同,存貨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倉儲費的數額、支付時間及地點等依照倉單的記載而定。如果保管人為堆藏、保管倉儲物而支出了其他必要費用的,如運輸費、修繕費、轉倉費等,存貨人應該償還給保管人。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倉儲費中已包括這些必要費用的,存貨人不必支付。存貨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倉儲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保管人可以按照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對倉儲物行使留置權。

(三)按時提取倉儲物

在保管期屆滿或保管人已通知出庫時,存貨人應該及時提取倉儲物。《合同法》第392條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第393條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