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傳統融資業務(1 / 2)

(三)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融資中,通常新建的項目需要經過所在地國土、建設、發改委等部門的審批,並需嚴格按照綠色環保要求履行報批及建設。任何一項審批手續未妥善落實,都可能被有關機關以項目因未履行行政審批或不符合環保要求為由認定為違法而停工。一旦項目停工,項目收益將受到極大限製甚至無法取得,造成項目融資失去第一還款來源,並最終可能導致銀行貸款的損失。

(四)擔保風險

《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除信用貸款外,銀行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均要求落實一定的擔保措施,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等。落實足值有效的擔保可以使銀行在借款人發生信用風險或其他風險並影響其正常還本付息時,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防止銀行信貸資產損失。因此,如果擔保發生風險,將導致銀行債權可能喪失第二還款來源。

三、風險防範措施

針對銀行傳統融資業務中所涉及的上述法律風險,商業銀行應采取相應措施進行防控和化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防範信用風險

為防範借款人信用風險,商業銀行一方麵應切實做好貸前調查,謹慎核實借款人信用狀況;另一方麵應嚴格落實貸後管理措施,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跟蹤,並通過各種渠道關注企業信用狀況,發現企業經營情況不佳的,應及時采取壓縮貸款、要求其落實擔保甚至采取訴訟等手段,保障銀行債權的受償。

(二)防範用途風險

為防範貸款被借款人挪用的風險,銀行應嚴格按照銀監局“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即《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即貸款新規的要求,落實貸款的委托支付,確保每筆貸款均按約定用途使用。

(三)防範擔保風險

本書前文針對擔保落實過程中有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已經作了較多論述,此處不再重複,僅重點針對保證金被要求協助執行的風險提出防範措施。

保證金作為一種金錢擔保的形式,以特定賬戶質押後,即產生擔保債務履行的效力,銀行有權就保證金優先受償。但保證金賬戶以擔保人的名義設立,一旦擔保人卷入糾紛,將麵臨被有權機關強製執行的風險。而如保證金被凍結或扣劃,則很可能造成擔保落空,威脅到銀行債權的安全。

因此,如有權機關要求對保證金采取協助執行措施的,銀行應向執法人員積極說明以下事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及人民銀行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彙票保證金、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而針對擔保公司、房開商等單位在銀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中的存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的規定,銀行應向有權機關主張此類保證金應當視為“質押擔保”,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宜扣劃。若有權機關執意采取扣劃措施,當事行應立即以書麵形式向執行法院主張就扣劃的保證金優先受償,或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防止出現債權擔保落空的情況。

(三)政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