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商業銀行協助執行概述與相關法律規定(1 / 2)

二、商業銀行協助執行義務主要規範梳理

正如上文所述,在目前的協助執行的法律體係中,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業規定和團體規定等,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一個大致宏觀的梳理,明確商業銀行協助執行義務所涉及的主要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銀行等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予以罰款;第218條和第219條等也規定了銀行的查詢、凍結或劃撥義務等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第143條規定了無關財產的解凍,等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7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第38條和第40條也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凍結、扣繳稅款。《海關法》第6條規定,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彙款。第60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麵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義務人稅款。《證券法》第180條規定,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行政監察法》、《會計法》、《價格法》和《審計法》等等法律都對相關的有權機關及其權限有所規定。行政法規《審計法實施條例》第30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部門規章及部門規範性文件《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銀發〔2002〕1號)對協助執行的概念、金融機構範圍、有權機關範圍、協助工作的程序性要求、審查內容、登記製度、凍結期限等情況進行了規定。《關於各金融機構協助做好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銀發〔2001〕310號)具體規定了當年各金融機構要指派專人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協查工作的責任。此外,還有相當數量的涉及具體工作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如《關於對銀行協助執行問題的答複》(銀條法〔1993〕31號)、《關於由銀行協助海關對經營加工貿易單位的部分內銷產品扣劃稅款的通知》、《關於由銀行協助海關追繳或凍結有關參與走私的單位存款的通知》(〔82〕署查字24號)等具體的規範性文件。行業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形成的糧棉油不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農發行字〔2000〕253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協助強製扣繳罰沒款和凍結外彙違法款項的通知》等具體的行業規定。

團體規定如《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政法辦〔1996〕120號)等,雖然未直接規定商業銀行的具體義務,但亦有所涉及協助執行義務。

二、商業銀行協助執行義務主要規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