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抗爭(1 / 2)

在多起個人抗爭中,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情況是,維權者采取了“以死抗爭”和“以身抗爭”的手段。徐昕考察了近年來農民工的自殺式討薪,認為“以死抗爭”的底層抗爭邏輯,是行政、法律等正當、正常途徑無法釋解而求助無路的農民工,通過針對本人的自損行為而給他方施壓,強製其接受自己提出的糾紛解決方案。徐昕認為,這種“為權利而自殺”,是一項代價昂貴且成功率偏低的行動。它的出現,深層原因在於社會嚴重不公,直接原因則是權利不能獲得適當救濟。“以死抗爭”,在近年層出不窮的暴力拆遷事件當中,集中體現為拆遷戶自焚現象。例如,以宜黃事件來說,2010年9月14日《人民日報》發表文章《主張權利不能總靠“自傷”》,其中就說:“相信此次事件中燒傷的三人,都不甘心讓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被火焰吞噬。自焚或意圖自焚,更多的是在表達自己的訴求、主張自己的權利,是一種自助式的私力救濟。”在此,公力救濟方式的缺席,緣於行政救濟成為“自糾遊戲”,司法救濟同樣“鞭長莫及”。

王宏偉通過對鄂豫兩省艾滋疫情高發區“艾滋村民”抗爭的考察,提出“以身抗爭”模式,“身體成為一種帶有支配性的權力,血淋淋地卷入統治或某種政治支配領域”。這裏麵牽涉到的是“身體”的毀滅、傷害和缺陷,以“奮不顧身”之舉對抗比自己強大的權力,尋求權利或公平。如果說“以身抗爭”較“以死抗爭”的烈度略遜一籌,此種抗爭模式在互聯網事件中也不鮮見,例如在2009年先後發生的“開胸”和“斷指”事件。

6月22日,在一家耐磨材料廠工作過3年的河南新密農民張海超,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自願進行開胸手術,把肺組織切下來一塊做病理化

驗,隻為推翻之前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給出的鑒定結論,證明自己患上了職業塵肺病。手術後的出院診斷中寫明,張患有“塵肺合並感染”。但鄭州職防所卻以開刀的醫院“沒有做職業病診斷的資質”為理由,不承認這一鑒定結果。一個冒著生命危險換來的病理學證據,就這樣輕易地被一條規定否決了。張海超的“悲愴之舉”,引發了媒體和網絡的空前關注。7月26日,在衛生部專家的督導之下,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再次組織省、市專家對張海超職業病問題進行了會診,明確診斷為“塵肺病Ⅲ期”。

10月14日,上海的一位麵包車司機孫中界在轟動一時的“上海釣魚案”中,忍痛斷指自證清白。10月16日,上海兩家都市報對此事件進行了報道,經互聯網轉載,引起軒然大波。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日公布的調查報告斬釘截鐵地宣布執法無誤,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取證手段並無不當,不存在所謂的“倒鉤”執法問題。結論一出,輿論風暴驟起,被稱為“侮辱網民的智商”。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上海浦東新區不得再次調查,承認交通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使用了不正當取證手段。

在多起個人抗爭中,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情況是,維權者采取了“以死抗爭”和“以身抗爭”的手段。徐昕考察了近年來農民工的自殺式討薪,認為“以死抗爭”的底層抗爭邏輯,是行政、法律等正當、正常途徑無法釋解而求助無路的農民工,通過針對本人的自損行為而給他方施壓,強製其接受自己提出的糾紛解決方案。徐昕認為,這種“為權利而自殺”,是一項代價昂貴且成功率偏低的行動。它的出現,深層原因在於社會嚴重不公,直接原因則是權利不能獲得適當救濟。“以死抗爭”,在近年層出不窮的暴力拆遷事件當中,集中體現為拆遷戶自焚現象。例如,以宜黃事件來說,2010年9月14日《人民日報》發表文章《主張權利不能總靠“自傷”》,其中就說:“相信此次事件中燒傷的三人,都不甘心讓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被火焰吞噬。自焚或意圖自焚,更多的是在表達自己的訴求、主張自己的權利,是一種自助式的私力救濟。”在此,公力救濟方式的缺席,緣於行政救濟成為“自糾遊戲”,司法救濟同樣“鞭長莫及”。

王宏偉通過對鄂豫兩省艾滋疫情高發區“艾滋村民”抗爭的考察,提出“以身抗爭”模式,“身體成為一種帶有支配性的權力,血淋淋地卷入統治或某種政治支配領域”。這裏麵牽涉到的是“身體”的毀滅、傷害和缺陷,以“奮不顧身”之舉對抗比自己強大的權力,尋求權利或公平。如果說“以身抗爭”較“以死抗爭”的烈度略遜一籌,此種抗爭模式在互聯網事件中也不鮮見,例如在2009年先後發生的“開胸”和“斷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