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藝術的這種藝術屬性,對書法家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這就是:它要求書法家必須是那些對於這種意態屬性,具有相應的感受、把握與創造能力的人。在我們看來,從書法意態的層麵來講,書法家進行書法創作,就是依據書寫一定的文字內容的要求,而將一個個意態不同的字組成為一件書法作品。顯而易見,這是一種對意態的創造;能夠創造意態,才能夠創作書法作品。但要想創造意態,首先就要把握意態;不能把握,是談不上創造的;創作隻不過是對把握的一種運用而已。然而把握所必需的,首先又是對意態的一種感受。就是說,要想把握到意態,就必須能感受到它,感受得到,才談得上把握;感受不到,把握便無從談起了。可見,對於書法意態的感受、把握和創造這三種能力,都是書法家所必須具備的;三個方麵既有聯係也有區別,缺一不可。而能否具有這樣三個方麵的能力,則反映著一個人的書法藝術素質問題。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真正具有這樣三個方麵的能力的人,並不多見。大多數人甚至連對意態的感受能力也無法夢見,就更不用說更進一步的把握與創造能力了。因而對於他們而言,字就是字,所有的字都是千篇一律、毫無區別的,都是不存在什麼個體性的神采、氣韻特征的。
從書法作品的層次來看,書法藝術的這種意態屬性,要求一件書法作品中的每一個字都必須各具意態、與眾不同。這就是說,一件書法作品,是由一定數量的、各具意態的文字個體所組合成的一個藝術整體,而絕不是一部分並無意態屬性的文字書寫的組合物。這正是王羲之所說的“若作一紙之書,須字字意別”這一美學原則的基本含義之一(王羲之此語基本含義有二:一是有關於書法創作的,一是有關於作品屬性的)。應該說,這也是區分書法作品與通常的文字書寫的一個基本界限。因而,判定一件書法作品是不是真正美學意義上的書法作品,是理應將意態的有無作為一個基本的標準的:若其中的每一個字均各具意態的,是書法作品;否則,就隻能是文字書寫了。惟其如此,所以千百年來流傳不絕的那些書法名跡,毫無例外地都具有令人驚歎的意態屬性。這是它們可以世世代代地令人百讀不厭,可以世世代代地充當人們的師法範本的基本美學原因之一。無論人們欣賞還是學習書法藝術,有時就是從書法意態這個具體層次上著眼的。
而從書法欣賞的層次來看,書法藝術的這種意態屬性,也要求欣賞者必須具備應有的對於這種意態屬性的感受能力。對於書法藝術來說,這種意態屬性的美,是整個書法美的基本構成部分之一。欣賞書法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欣賞這種意態屬性的美。當然,要欣賞,就必須首先感受得到;倘不能感受得到,則什麼樣的美也就隻能形同虛設了。因此,無論什麼人,要想能夠欣賞書法藝術的意態屬性之美,均必須以具備應有的感受能力為先決條件。由此可見,書法欣賞,對欣賞者也是有所要求的,也並非每一個人都欣賞得了書法藝術,都可以成為一位名副其實的書法欣賞者的,就更不用說成為那種出類拔萃的批評家、鑒賞家了。而實際上,真正具有這種感受能力的人,也是為數不多的。須知,這種感受能力,雖然與後天的實踐鍛煉有關,但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個先天素質問題。也就是說,書法家離不開先天素質,欣賞者也離不開先天素質。這就是在現實生活中,盡管喜好欣賞書法藝術的人成千上萬,但真正稱得上“行家裏手”的人卻又畢竟不可多得的重要原因之所在。事實上,能真正“看得懂”就很不錯了。
如上所說,書法藝術的意態屬性問題,並不是一個鮮為人知的美學問題。然而,將它作為一個主要問題來進行關注與研究的,則似乎未見其人。傳統書法中的情況是這樣,當代書法中的情況也是這樣。所以,我們在此提出這一問題,以期能夠引起人們的應有重視。
書法藝術的這種藝術屬性,對書法家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這就是:它要求書法家必須是那些對於這種意態屬性,具有相應的感受、把握與創造能力的人。在我們看來,從書法意態的層麵來講,書法家進行書法創作,就是依據書寫一定的文字內容的要求,而將一個個意態不同的字組成為一件書法作品。顯而易見,這是一種對意態的創造;能夠創造意態,才能夠創作書法作品。但要想創造意態,首先就要把握意態;不能把握,是談不上創造的;創作隻不過是對把握的一種運用而已。然而把握所必需的,首先又是對意態的一種感受。就是說,要想把握到意態,就必須能感受到它,感受得到,才談得上把握;感受不到,把握便無從談起了。可見,對於書法意態的感受、把握和創造這三種能力,都是書法家所必須具備的;三個方麵既有聯係也有區別,缺一不可。而能否具有這樣三個方麵的能力,則反映著一個人的書法藝術素質問題。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真正具有這樣三個方麵的能力的人,並不多見。大多數人甚至連對意態的感受能力也無法夢見,就更不用說更進一步的把握與創造能力了。因而對於他們而言,字就是字,所有的字都是千篇一律、毫無區別的,都是不存在什麼個體性的神采、氣韻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