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1 / 3)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範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製,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範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