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證明事法律關係成立的物品,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合同糾紛中質量有爭議的物品、侵權損害的客觀事物等等,都可以成為重要的物證。行政訴訟中,證人提供的證明具有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客觀事物等,都屬於物證。物證是客觀存在的。其特征是難以偽造,不以意誌為轉移。物證應及時加以收集並妥善保管。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合同文本、信函、電報、傳真、圖紙、圖表、圖畫等各種書麵文件或紙麵文字材料,書證的物質載體並不僅僅是紙質材料,其他材料也可以成為載體,例如,木頭、竹子和金屬等均可成為書證。其特點分為:①書證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而不是以其外形、質量等來證明案件事實;②書證往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③書證的真實性較強,不易偽造。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視聽資料如錄像帶、錄音帶、膠卷、電腦數據等。

最高人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隻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證人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情況並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

在我國證人包括單位證人和自然人證人兩大類。單位作為證人要出庭作證時,應當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人代表單位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如果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就視為出庭作證。根據法律規定,證人如果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麵證詞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視聽傳輸手段作證。

在案件中有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密切關係的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是,其證言的證明力一般要小於其他證人的證言。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說明。作為證據的當事人陳述是指那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所作出的書麵結論。

七、應遵守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證明事法律關係成立的物品,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合同糾紛中質量有爭議的物品、侵權損害的客觀事物等等,都可以成為重要的物證。行政訴訟中,證人提供的證明具有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客觀事物等,都屬於物證。物證是客觀存在的。其特征是難以偽造,不以意誌為轉移。物證應及時加以收集並妥善保管。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合同文本、信函、電報、傳真、圖紙、圖表、圖畫等各種書麵文件或紙麵文字材料,書證的物質載體並不僅僅是紙質材料,其他材料也可以成為載體,例如,木頭、竹子和金屬等均可成為書證。其特點分為:①書證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而不是以其外形、質量等來證明案件事實;②書證往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③書證的真實性較強,不易偽造。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視聽資料如錄像帶、錄音帶、膠卷、電腦數據等。

最高人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隻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證人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情況並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

在我國證人包括單位證人和自然人證人兩大類。單位作為證人要出庭作證時,應當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人代表單位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如果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就視為出庭作證。根據法律規定,證人如果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麵證詞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視聽傳輸手段作證。

在案件中有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密切關係的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是,其證言的證明力一般要小於其他證人的證言。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說明。作為證據的當事人陳述是指那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所作出的書麵結論。

七、應遵守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