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火天大有(十五)(2 / 3)

總斷:六合卦中卜得五合卦。

占天時,晴占得雨,雨占得晴。風動雨生,風發雨息,巳、亥日晴。

風水:不吉之兆。前有兩墓,若無墓則近香火處,或有叉路,九五動,主有人侵害風水,須調整後方吉。

家宅:屋宇修整,門戶不正,或有兩門外姓人同居。有二姓同年人,近廟宇寺觀同居,左右有窟穴。

生育:為雙生,過月生無虞。生女,秋夏占則生男。申、子、辰日占,九五動,主有損傷。

婚姻:必成,或入贅或再嫁之女,其婦人有破相。先難後易,有二人說合,男婦為同年生。

愛情不專一,犯桃花煞。

行人:戌日歸。有二人陪在途中,若無口舌,亦有虛驚。宜二人同行,急無功,宜緩,必有口舌是非,不利北方。

求財:動有靜無,得木姓人助不用再求。

不可獨發,宜二人同求。

遺失:向半新屋處尋,在溝邊。失物在竹林牆河邊,或在箱櫃,或穴內。

疾病:寒熱往來,頭暈眼脹,往東南方求醫就診,自愈。腹足風疾,氣蠱血毒,心腹疾痛,宜往西南方求醫。

文書:得貴人助,應醜、未、年、月、日時。

文書印信遂心,應酉、亥、日時。

詞訟:大事成,小事有頭無尾,訟自撤,握手言和。宜和。

田蠶:豐收。大熟。

求官貴:顯達,應在醜、未、月、日時。未遂,先難後易,逢酉、亥、月、日有文書印信。

捕盜:難捉。在西北方墳墓處,或近廟,卯、酉日見。

求事:求而必得。宜急不宜遲,逢酉、亥日文書印信方動。

問運勢:逢牛、虎、兔、大龍、蛇、馬、羊年升官發財,春風得意。逢兔、雞年犯小人,破財,官非口舌。氣抑,四肢麻木,關節疼痛。

問旺運方:以卜筮地往東北方、東方、東南方、南方、西南方是升學、事業、經商的旺運方。

問子女:地男。

問壽:25歲有災,70歲生死關,行善積德,80歲壽終正寢。

第506卦 澤地萃變兌為澤

火天大有(離上乾下 屬金歸魂 外卦出現)

官鬼巳火————應

父母未土— —

兄弟酉金————

父母辰土————世

妻財寅木————

子孫子水————

伏神 飛神

乙卯木 甲辰土

圖解:有一婦人,腹中有一道喜氣衝天,氣中兩小兒,主有雙胎;一藥王,主臨產遇良醫,藥有光,靈藥定驗,女人受藥,主受災;一犬,主戌日有喜。金玉滿堂之卦,日麗中天之象。

朱熹曰:大有,指所有之人,乾健,離明居上位,應有大亨之道,占得者,其德善,大吉之光。

評解:大有與同人上下相反,和同即能大有,大有促和同,交互為用,虛心與人和同,萬民必歸順。離為日,普照萬物,六五為君位與乾天相應,象征天命,得人心,所以吉。此卦為藺相如送和氏璧往秦卜得,後果還璧於趙。

兌為澤(兌上兌下 屬金八純 內外出現)

父母未土— —世

兄弟酉金————

子孫亥水————

父母醜土— —應

妻財卯木————

官鬼巳火————

伏神 飛神

丙寅木 丁未土

圖解:坐看一擔,因勞苦而息;月在天邊,乃團圓之意;一秀才登梯,為步入蟾宮之意;一女子立於盒子邊,主娶和合;文字上箭,鄰薦之義。江湖養物之卦,天降雨澤之象。

朱熹曰:古代舉行享祀,堅守正道,喜悅亨通,筮遇此卦,記之為亨,所占者利,故曰利貞。

評解:兌,為喜悅,又為澤,澤中之水可以滋潤萬物。此卦為唐三藏去西天取經卜得之卦,乃知必能成功。

六甲旬斷:子旬,福德空,本宮無氣。

戌旬,兄弟空,求財吉。

申旬,父母世空,求財無利。

午旬,鬼空,身吉,病訟不利。

辰旬,財空,求財費力。

寅旬,印空,事業反複。

日六神斷:八純上爻未士父母持世。

甲乙玄武持世,財合身,主陰私財物。

丙丁青龍持世,鬼合身,舉事主有先後得。

戊己朱雀持世,遷升,有婚姻、文書之喜。

庚辛酟蛇持世,憂恐。

壬癸白虎持世,外親屬病。

十天幹斷:甲、丙、戊、庚、壬日卜,暫時之平靜,後必有塞。

乙、丁、己、辛、癸日卜,能功成名就,但有口舌之憂。

春吉、夏凶、秋吉、冬疾病。

十月卦。

此卦唐三藏去西天取經,卜得之,乃知必歸唐國。

判曰:“兌者,兌也。澤潤萬物,恩惠兆民,居上愛下,悅而忻忻,利有攸往,無不利貞。

原義:兌:亨,利貞。

含義:兌為喜悅,和悅。和悅相處之道。

《易林》大有變兌原文:配合相迎,利之四鄰。昏以為期,與福笑喜。

注釋:兌為笑喜,巽為利,離為期,為鄰。

譯文:結成配偶去迎娶,有利於四周鄰居,約定黃昏作為期,賜予福祿笑嘻嘻。

《彖》曰:兌,說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

譯文:兌者說也,意思就是悅,陽剛居中而柔和處外,足以使人和悅相處,並利於持守正道,上順於天理之正,而不應於人心之公。

剛中而柔外,陽剛居中,有忠心誠實不虛偽之象,陰柔在外又象征對外待人接物柔和遜順而不相遇。這肯定給人帶來喜悅,大家和悅相處,故無所不利,無所不亨。

剛中誠信則順乎天理,柔外和順則應乎人心。孔子在這裏非常精辟地闡述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相處的原則,統治者若能平等待人,做人民的公仆,與百姓和悅相處,則百姓忘勞忘死,無悔無怨。如淩駕於人民頭上,甚至魚肉人民,欺公罔法,那就悅失其道,不正大光明。

說以天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