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證會計核算軟件的質量,維護使用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單位的利益,推動會計電算化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是指用於公開在市場銷售的通用會計核算軟件;會計核算軟件的功能模塊,是指會計核算軟件中有相對獨立的會計數據輸入、處理和輸出功能的各個組成部分。
第三條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或者財政部組織。具備條件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經財政部批準也可以組織評審。
財政部門組織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依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對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評審,主要審查軟件的功能符合會計基本原理和我國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檢測軟件的主要技術性能,對財務會計分析功能和相關信息處理的功能以及軟件開發經銷單位的售後服務能力也適當予以評價。
第五條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必須達到《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範》的要求。
第六條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或者財政部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在國內的銷售不受地區的限製。
第七條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在報刊上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公布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名單及有關情況。
第八條財政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的評審工作進行指導,對其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