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係式參與政治行為與民營企業的隱性(非正式)政治關係
企業政治行為參與方式可劃分為交易式和關係式,其中關係式參與方式主要是通過建立和培養企業與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之間長期的信任關係,進而通過這種特殊關係來謀取有利於自身的公共政策或資源。在Hillman和Hitt看來,良好的關係是手段,最終目的是有利於企業的公共政策。然而正如前文指出的,中國關係文化傳統根深蒂固、影響深遠,這種非正式製度環境決定了中國民營企業不是在交易式或關係式這兩種政治參與方式中進行選擇,而是先關係、後交易,即首先與政府官員建立良好的關係,然後才能借助良好的關係獲得政府的資源和幫助,手段與目的之間是不可分的。
關係式政治行為參與方式強調企業通過與掌握行政權力和關鍵資源的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建立良好的關係進而從中受益,那麼民營企業如何建立與政府部門或政府官員的關係呢?途徑有二:第一,“攀關係”。民營企業的相關人員(包括企業家、高管、企業員工)可能與政府部門的相關人員(官員、政府工作人員)之間存在的特定社會關係,具體形式可能為親緣關係(家庭、親戚等)、地緣關係(老鄉等)和社會人脈關係(同學、朋友、師生、左鄰右舍等)等,以上述社會關係為基礎,然後通過“拉、搞、走、套”,民營企業可以建立與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之間的密切關係;第二,聘請前政府官員或退休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出任企業的高管或顧問,通過上述人員作為“橋梁”,建立與政府部門之間的密切關係。衛武把上述建立與政府部門關係的政治行為歸納為中國企業重要的政治策略之一:代言人策略。
衛武提出的代言人策略與張祥建和郭嵐提出的隱性政治關係之間具有內在的聯係。張祥建和郭嵐認為,隱性政治關係主要有兩種形式:第一,建立在私人關係(即親戚關係、朋友關係、同學關係、老鄉關係等)基礎上的政治關係;第二,民營企業邀請有影響的政治人物到企業任職建立的隱性政治關係,比如聘請前政府官員、人大代表等擔任顧問等。
由此可見,民營企業的關係式政治行為與政治關係之間:第一,具有共同的目標指向,即良好的政企關係,進而通過良好的政企關係謀取經濟利益;第二,隱性政治關係的表現形式和內容等同於關係式政治參與的途徑。企業政治戰略管理文獻認為民營企業可以通過私人關係和聘請有影響的政治人物到企業任職等途徑建立良好的政企關係;而經濟學文獻則把上述途徑視為隱性或非正式的政治關係。
盡管二者具有密切的聯係,但我們也不能把二者完全等同起來,區別在於:關係式政治行為更強調企業如何建立良好的政治關係,關注的是過程,而隱性政治關係表示民營企業與政府之間已存在良好關係,更強調結果和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講,關係式政治行為是因,隱性政治關係是果。
二、關係式參與政治行為與民營企業的隱性(非正式)政治關係
企業政治行為參與方式可劃分為交易式和關係式,其中關係式參與方式主要是通過建立和培養企業與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之間長期的信任關係,進而通過這種特殊關係來謀取有利於自身的公共政策或資源。在Hillman和Hitt看來,良好的關係是手段,最終目的是有利於企業的公共政策。然而正如前文指出的,中國關係文化傳統根深蒂固、影響深遠,這種非正式製度環境決定了中國民營企業不是在交易式或關係式這兩種政治參與方式中進行選擇,而是先關係、後交易,即首先與政府官員建立良好的關係,然後才能借助良好的關係獲得政府的資源和幫助,手段與目的之間是不可分的。
關係式政治行為參與方式強調企業通過與掌握行政權力和關鍵資源的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建立良好的關係進而從中受益,那麼民營企業如何建立與政府部門或政府官員的關係呢?途徑有二:第一,“攀關係”。民營企業的相關人員(包括企業家、高管、企業員工)可能與政府部門的相關人員(官員、政府工作人員)之間存在的特定社會關係,具體形式可能為親緣關係(家庭、親戚等)、地緣關係(老鄉等)和社會人脈關係(同學、朋友、師生、左鄰右舍等)等,以上述社會關係為基礎,然後通過“拉、搞、走、套”,民營企業可以建立與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之間的密切關係;第二,聘請前政府官員或退休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出任企業的高管或顧問,通過上述人員作為“橋梁”,建立與政府部門之間的密切關係。衛武把上述建立與政府部門關係的政治行為歸納為中國企業重要的政治策略之一:代言人策略。
衛武提出的代言人策略與張祥建和郭嵐提出的隱性政治關係之間具有內在的聯係。張祥建和郭嵐認為,隱性政治關係主要有兩種形式:第一,建立在私人關係(即親戚關係、朋友關係、同學關係、老鄉關係等)基礎上的政治關係;第二,民營企業邀請有影響的政治人物到企業任職建立的隱性政治關係,比如聘請前政府官員、人大代表等擔任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