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農業生產資料的參照執行】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應用提示

如何理解本條的內容?

本條是關於確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適用本法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隻限於生活消費者,不包括生產消費者。農民為了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無疑是生活消費者,可以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但是,農民除了生活需要外,還作為個體生產者進行生產消費,如購買種子、農藥、化肥等等,直接用於生產。這種消費本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範圍,但在立法時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業生產規模不大,生產單位以戶為主,而且農民在購買、使用農業生產資料時,經常受到偽劣農藥、種子的坑害,受害後由於各種原因,農民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本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從而以更好地維護農民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根據這一規定,判定農民在購買生產資料時是否適用本法這一問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農民購買的生產資料是用於農業生產,而不是用於其他用途,如果再用來轉手出賣就不能適用本法。(2)所購買的生產資料應當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這裏必須強調是“直接”,而不能是間接。

案例解讀

案例99 假種子不結瓜,經營者是否應當賠償?

2003年8月,湖南某縣城的一家種子經營店從縣種子批發部購進了“京育1號”絲瓜種80袋,以“優育1號”分別賣給當地的70多戶農民。農民撒下種子後,發現長出的秧苗瘦弱,發黃,而且長勢緩慢,遲遲不開花,而同鄉其他農民購買另一個品種都可以采摘上市了。看著自己辛辛苦苦培育的絲瓜不結果,農民們意識到自己購買了假種子。他們請縣裏的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證實確實是偽劣的瓜種。於是,這些農民便將該種子經營店告上了法庭,請求經營店賠償他們的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執行。另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在本案中,種子經營部以次充好,欺騙農民,導致農民損失慘重,種子經營部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