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製度立法】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
相關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實施日期】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應用提示
本條是關於物權法的生效時間的規定。《物權法》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和公布,本條規定其從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樣,物權法的實施就有了將近7個月的準備期。
需要注意的是,《物權法》與其他法律一樣,在效力上不溯及既往,這是為了穩定現存的財產關係,避免因法律的變動帶來不必要的紛爭。
案例解讀
案例175 本案可以適用物權法嗎?2007年5月9日,牛某為了獲得銀行的貸款,將自己工廠現有的50萬元應收帳款作質押,但是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工作人員卻認為應收帳款不能作為質押物。牛某則主張,《物權法》剛剛通過,而且允許用應收帳款作質押,銀行不能以此理由拒絕自己。銀行人員則認為,《物權法》隻是通過,但是還沒有生效,隻能按照《擔保法》來受理業務,如果《物權法》生效,才能辦理此業務。
本案涉及的問題有兩個:第一,《物權法》和《擔保法》的效力優先問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前者當然優先適用;第二,法律的通過和生效之間的關係。效力優先問題以法律生效為前提條件,在本案發生當時,《物權法》剛剛頒布,還沒有生效,自然不能優先於《擔保法》,所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觀點是正確的。如果是在2007年10月1日之後,那麼,牛某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