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基於本人的意誌,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幹涉和強製。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就是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幹涉。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處理離婚問題。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
要貫徹好婚姻自由原則,必須做到“兩個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3條規定的:“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內,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內,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既有聯係,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一定是包辦婚姻。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除包辦、買賣婚姻以外的違反婚姻自由的行為。表現形式很多,如幹涉兒女婚事,幹涉父母再婚,幹涉男到女家落戶,幹涉離婚自由,幹涉複婚自由等等。
(二)一夫一妻製原則
一夫一妻製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製度。一夫一妻製是社會主義婚姻製度的基本原則,是在婚姻關係上實現男女平等的必要條件,也是男女真心相愛、建立美滿婚姻的要求。一夫一妻符合婚姻本質,符合倫理本質。為了貫徹一夫一妻製,須做到以下兩點: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重婚的特征是:(1)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凡是違反一夫一妻製的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違反者,分情況予以處理。從婚姻法方麵說,不承認重婚的法律效力;從刑法方麵說,重婚者主觀上存在故意(即明知故犯)的,構成犯罪,依法給予製裁。
(三)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指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各個方麵,都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麵享有平等的權利,負有平等的義務。主要表現在:結婚方麵,男女有平等的擇偶和締結婚姻的權利,結婚時男女當事人都要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登記結婚後根據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離婚方麵,男女有同等的離婚請求權和不同意離婚的辯護權,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權和對子女的扶養教育權男女雙方都是平等的;在家庭關係方麵,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平等,如姓名權、人身自由權、住所權、共同財產所有權、遺產繼承權等。父母對子女有同等的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成年的子女對父母有同等的贍養扶助的義務,夫妻雙方都有計劃生育的義務。不同性別的其他家庭成員,如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孫子女與外孫子女、兄弟與姊妹等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基於本人的意誌,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幹涉和強製。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就是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幹涉。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處理離婚問題。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
要貫徹好婚姻自由原則,必須做到“兩個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3條規定的:“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內,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內,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既有聯係,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一定是包辦婚姻。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除包辦、買賣婚姻以外的違反婚姻自由的行為。表現形式很多,如幹涉兒女婚事,幹涉父母再婚,幹涉男到女家落戶,幹涉離婚自由,幹涉複婚自由等等。
(二)一夫一妻製原則
一夫一妻製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製度。一夫一妻製是社會主義婚姻製度的基本原則,是在婚姻關係上實現男女平等的必要條件,也是男女真心相愛、建立美滿婚姻的要求。一夫一妻符合婚姻本質,符合倫理本質。為了貫徹一夫一妻製,須做到以下兩點: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重婚的特征是:(1)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凡是違反一夫一妻製的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違反者,分情況予以處理。從婚姻法方麵說,不承認重婚的法律效力;從刑法方麵說,重婚者主觀上存在故意(即明知故犯)的,構成犯罪,依法給予製裁。
(三)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指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各個方麵,都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麵享有平等的權利,負有平等的義務。主要表現在:結婚方麵,男女有平等的擇偶和締結婚姻的權利,結婚時男女當事人都要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登記結婚後根據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離婚方麵,男女有同等的離婚請求權和不同意離婚的辯護權,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權和對子女的扶養教育權男女雙方都是平等的;在家庭關係方麵,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平等,如姓名權、人身自由權、住所權、共同財產所有權、遺產繼承權等。父母對子女有同等的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成年的子女對父母有同等的贍養扶助的義務,夫妻雙方都有計劃生育的義務。不同性別的其他家庭成員,如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孫子女與外孫子女、兄弟與姊妹等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