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養父母將養子女撫育長大、成年的,養子女仍能要求法院解除收養關係。
5.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解除後,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自行恢複?
【法律解答】《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複,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複,可以協商確定。
據此,收養關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一般情況下,這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自動恢複,但是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必然恢複,可以協商確定。
6.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解除後,是否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法律解答】《收養法》第30條第1款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解除而終止。收養關係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
由此可見,收養關係解除後,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喪失生活來源的,經其撫養成年的養子女應該給付生活費,盡贍養的義務;如果成年後的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導致解除收養關係的或者是養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還可以要求補償其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7.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是否有權將子女送與他人收養?是否需取得該子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同意?
【法律解答】《民法通則意見》第23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據此,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權將子女送與他人收養,如果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並且又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收養關係依法成立,不需要取得該子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同意。
8.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需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形成的收養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
據此,養父母將養子女撫育長大、成年的,養子女仍能要求法院解除收養關係。
5.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解除後,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自行恢複?
【法律解答】《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複,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複,可以協商確定。
據此,收養關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一般情況下,這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自動恢複,但是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必然恢複,可以協商確定。
6.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解除後,是否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法律解答】《收養法》第30條第1款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解除而終止。收養關係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
由此可見,收養關係解除後,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喪失生活來源的,經其撫養成年的養子女應該給付生活費,盡贍養的義務;如果成年後的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導致解除收養關係的或者是養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還可以要求補償其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7.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是否有權將子女送與他人收養?是否需取得該子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同意?
【法律解答】《民法通則意見》第23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據此,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權將子女送與他人收養,如果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並且又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收養關係依法成立,不需要取得該子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同意。
8.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需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形成的收養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答】《收養法》第4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