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一)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乙、出國人員
(一)護照;
(二)所在單位(國內縣級以上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持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且出國前已達法定婚齡的,還須提供出國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須提供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公證。婚姻狀況公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
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同出國人員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還須出具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離過婚的,須提供有效的離婚證件。喪偶者,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
第8條規定,已辦理出國護照、簽證並已注銷戶口尚未出國的人員,應持護照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注銷戶口前的戶籍所在地或對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9條規定,出國六個月以上,現已回國的人員,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提供本人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回國一年以上,確實無法取得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的,須提供經現住所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證書。
3.我國公民如何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
【法律解答】《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規定,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三、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中國公民:
(一)本人的戶籍證明:
(二)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乙、外國人:
(一)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三)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甲、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一)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乙、出國人員
(一)護照;
(二)所在單位(國內縣級以上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持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且出國前已達法定婚齡的,還須提供出國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須提供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公證。婚姻狀況公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
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同出國人員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還須出具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離過婚的,須提供有效的離婚證件。喪偶者,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
第8條規定,已辦理出國護照、簽證並已注銷戶口尚未出國的人員,應持護照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注銷戶口前的戶籍所在地或對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9條規定,出國六個月以上,現已回國的人員,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提供本人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回國一年以上,確實無法取得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的,須提供經現住所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