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承諾期限的起點】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的效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新要約】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承諾遲延】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承諾期限的起點】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的效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新要約】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