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製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麵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的推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保證人的抗辯權】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範圍】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債權讓與對保證責任的影響】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麵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麵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麵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四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製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麵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的推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保證人的抗辯權】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範圍】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債權讓與對保證責任的影響】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麵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