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獨立審判原則】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製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製度。
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 【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四條 【檢察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如有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製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六條 【獨立審判原則】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製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製度。
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 【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四條 【檢察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如有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製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