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六)違約責任;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承銷公司的核查義務】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采取糾正措施。

第三十二條 【承銷團承銷】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麵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第三十三條 【承銷期限】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第三十四條 【溢價發行】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發行失敗】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三十六條 【股票發行備案】公開發行股票,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可交易證券的範圍】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 【限製性交易的期限】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製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 【交易場所】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 【交易方式】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 【證券形式】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麵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 【交易方式】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從業人員等持有、買賣、受贈股票的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 【賬戶保密】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 【審計人員等買賣股票的限製】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收費】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司歸入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製。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四十八條 【證券上市核準】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上市保薦人製度】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製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票上市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的股票上市】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