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準,資產淨額以被投資企業的淨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淨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淨資產額為準。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麵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資產淨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麵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淨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麵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麵值的差額為準;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淨額標準。

(三)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準。

(四)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範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製,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範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包括:

(一)與他人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企業增資或者減資;

(二)受托經營、租賃其他企業資產或者將經營性資產委托他人經營、租賃;

(三)接受附義務的資產贈與或者對外捐贈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資產交易實質上構成購買、出售資產,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的相關比例達到50%以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並報送申請文件。

第三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製定嚴格有效的保密製度,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範圍。上市公司及交易對方聘請證券服務機構的,應當立即與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簽署保密協議。

上市公司關於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計劃、方案或者相關事項的現狀以及相關進展情況和風險因素等予以公告,並按照有關信息披露規則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重大資產重組出具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審慎核查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並依據核查確認的相關事實發表明確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涉及關聯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資產交易定價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意見中采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其采用的專業意見的內容,並對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所形成的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及交易對方與證券服務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後,非因正當事由不得更換證券服務機構。確有正當事由需要更換證券服務機構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披露更換的具體原因以及證券服務機構的陳述意見。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購買資產的,應當提供擬購買資產的盈利預測報告。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還應當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當經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

上市公司確有充分理由無法提供上述盈利預測報告的,應當說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報告書,下同)中作出特別風險提示,並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未來發展前景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第十九條 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資產評估機構原則上應當采取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獨立意見。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並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上市公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調閱相關材料,並通過安排實地調查、組織證券服務機構彙報等方式,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

(一)董事會決議及獨立董事的意見;

(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