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鬼辰土
子孫寅木
伏神 飛神
己亥水 戊午火
圖解:有虎、馬、羊,指寅、午、未日;將軍立於台上,主掌兵權;執印者拜於地,乃受功封賞;凡是遇此,得貴人提攜之兆。天馬群出之卦,以寡服眾之象。
朱熹曰:師者,眾也。獨行越師,不宜動,君子有命,小人勿用,其相克伐,改道成訟。師乃兵眾,故名師,丈人指長老。用師之道,用老成人,乃吉無咎。
評解:師指軍人,下坎為險,為水,上坤為順,為地。古代屯兵於民,平時種田,戰時應征。兵為險事,老百姓是柔順的。此卦為漢周亞夫將排陣卜得之卦,後果勝。
雷山小過(震上艮下 屬金遊魂 內外伏藏)
父母戌土
兄弟申金
官鬼午火世
兄弟申金
官鬼午火
父母辰土
伏神 飛神
丁亥水 庚午火
圖解:明月當空,得太陰照臨之兆;林下一人彈冠,為出仕之兆;人在網中,一人割網,主能脫難;城堡在山頭上。飛鳥遺音之卦,上逆下順之象。
朱熹曰:筮遇此卦,舉事有利。可以舉小事,不可舉大事,故曰利貞。飛鳥予人以音,其飛益上則其音益遠而難聞。其飛益下,則其音益近而易聞。此不宜上宜下之象。
評解:小過,小得過度,此卦四個陰爻,兩個陽爻,陽小陰大,兩個陽爻像鳥身,四個陰爻像翅膀,與飛鳥形象相似。此卦為漢朝王昭君有難卜得,後果脫難。
《卦象》:艮下、震上,名雷山“小過”。中間二剛爻是“大過”卦中的四剛爻減為兩剛爻,兩端的四柔爻則由“大過”卦中的二柔爻增為四柔爻。在大過卦中隻有初爻與六爻為陰爻,小過卦中是初爻、二爻、五爻、六爻為陰爻,所以叫小過。《象》曰:“山上有雷,小過。”雷本來是天空中發生的,而此處的雷發生在山上,有一種小過之象。
震為雷,艮為山,山頂上響著震雷,聲音超過常態,但有艮山所止,過之而為過,行之過恭而不失其為行,這就是可以過的事物。
[小德]小過無妨
常言說得好,小過不改,終成大錯。從《彖》、《象》的闡析看,“小過”可獲吉祥之義,其實是肯定糾枉過正的“小過”,其目的是求正。“小過”隻是糾枉的手段和形式過分一點,或在正確的方向下超前過火了一點,故隻是小的偏差沒有大的害處。
反過來即使是糾枉,小過之法也不可濫用,特別是對待大事,更不可隨便馬虎,應該深入基層,了解真相,集思廣益,合情合理,恰到好處,公平正確。更不可剛烈過激,盲動亂來。“小過”的卦德就是“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的深意吧。
六甲旬斷:
子旬,父母空,財少身空,福德旺。
戌旬,父母空,不宜訟。
申旬,鬼世空,訟事不成。
午旬,父母印空,鬼旺。
辰旬,財衰,子無氣。
寅旬,鬼空財吉。出旬大吉。
日六神斷:
遊魂四爻午火官鬼持世。
甲乙螣蛇持世,財合。
丙丁白虎持世,憂遠行,主凶,疾病。
戊己玄武持世,鬼賊陰私,口舌。
庚辛朱雀持世,官事,口舌。
壬癸勾陳持世,主田土訟事。
十天幹斷:
甲、丙、戊、庚、壬日卜,不宜急進,福祿自來。
乙、丁、己、辛、癸日卜,子、午年有遷官之喜。
春吉、夏吉、秋凶、冬平。
二月卦。
此卦為漢劉邦有難,卜得之,後果能脫難也。
判曰:“小過者,過也。飛鳥翩翩,音徹天下。進則有咎,退則無愆。多憂過失,疾病相纏。出入不利,必有迍邅。
原義: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含義:小過為過度,小有過越。把握稍有逾越的法則。
師變小過原文:鄰不我顧,而望玉女。身多癩疾,誰肯媚者?
注釋:震為鄰,為玉,兌為玉女,為媚。艮身多節,故癩疾。
譯文:鄰居不顧我,而去望玉女,身上長滿了癩瘡疤,誰也不肯向他獻媚。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譯文:小過,小有過越,在日常生活中常有微小柔順之事上有所過越,可以獲得亨通。陰柔處中不偏不倚,因此小過實施於平常柔順微小之事,可以獲吉祥。
陽剛失其正位而又不能居中,所以小過不能用以踐履天下剛大之事。卦中有飛鳥的喻象,飛鳥發出悲哀的叫聲,不宜向上而宜於向下。向上強飛上行,大誌則易違逆,而向下施行小事,則會安順吉祥。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譯文:艮為山,震為雷,山頂上響動著震雷,聲音超過常態,是艮為山所止。運用到日常社會生活中,君子能行止之恭,用費之儉,謙柔慈惠,能舉小事,不可成大事。
六爻辭:初六:飛鳥以凶。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爻辭譯文:飛鳥以矢,指飛鳥受傷帶矢而飛。明知有阻,飛鳥硬是逆勢而飛,勢必會折斷翅膀墜落地上,有凶險。
《象》譯文:鳥逆勢高飛有凶險,說明其自尋凶險,旁人無可奈何。
問運勢,運逢劣勢,凶;問經商,妄動損財;問婚姻,不是門當戶對,終凶;問家宅,不安;問疾病,神魂飛越,凶;問生育,生男。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爻辭譯文:過為行越,不期而逢為遇,祖為父,妣為母。過其祖遇其臣,為行過其祖之前,而遇其臣行在其君之後,而遇其臣,雖不獲所追求之人,但能遇見相關之人。越過祖父,與祖母相見,行為過越遇逢,雖不是所追求之人,但也無咎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