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有分析前質量保證措施,製定患者準備、標本采集、標本儲存、標本運送、標本接收等標準操作規程,並由醫療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建立臨床檢驗報告發放製度,保證臨床檢驗報告的準確、及時和信息完整,保護患者隱私。
第三章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臨床檢驗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實驗室名稱、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曆或者門診病曆號。
(二)檢驗項目、檢驗結果和單位、參考範圍、異常結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審核者姓名、標本接收時間、報告時間。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十八條臨床檢驗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或者國際通用的、規範的縮寫。保存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診斷性臨床檢驗報告應當由執業醫師出具。
鄉、民族鄉、鎮的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診斷性臨床檢驗報告可以由執業助理醫師出具。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提供臨床檢驗結果的解釋和谘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非臨床實驗室不得向臨床出具臨床檢驗報告,不得收取相應檢驗費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實驗室質量控製和管理。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製定並嚴格執行臨床檢驗項目標準操作規程和檢驗儀器的標準操作、維護規程。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使用的儀器、試劑和耗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保證檢測係統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對需要校準的檢驗儀器、檢驗項目和對臨床檢驗結果有影響的輔助設備定期進行校準。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對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進行室內質量控製,繪製質量控製圖。出現質量失控現象時,應當及時查找原因,采取糾正措施,並詳細記錄。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室內質量控製主要包括質控品的選擇,質控品的數量,質控頻度,質控方法,失控的判斷規則,失控時原因分析及處理措施,質控數據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定量測定項目的室內質量控製標準按照《臨床實驗室定量測定室內質量控製指南》(GBbr20032302-T-361)執行。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參加經衛生部認定的室間質量評價機構組織的臨床檢驗室間質量評價。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參加室間質量評價應當按照常規臨床檢驗方法與臨床檢驗標本同時進行,不得另選檢測係統,保證檢驗結果的真實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對於室間質量評價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及時查找原因,采取糾正措施。
醫療機構應當對床旁臨床檢驗項目與臨床實驗室相同臨床檢驗項目常規臨床檢驗方法進行比對。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有分析前質量保證措施,製定患者準備、標本采集、標本儲存、標本運送、標本接收等標準操作規程,並由醫療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應當建立臨床檢驗報告發放製度,保證臨床檢驗報告的準確、及時和信息完整,保護患者隱私。
第三章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臨床檢驗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實驗室名稱、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曆或者門診病曆號。
(二)檢驗項目、檢驗結果和單位、參考範圍、異常結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審核者姓名、標本接收時間、報告時間。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十八條臨床檢驗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或者國際通用的、規範的縮寫。保存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診斷性臨床檢驗報告應當由執業醫師出具。
鄉、民族鄉、鎮的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診斷性臨床檢驗報告可以由執業助理醫師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