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季某非法行醫過失致人重傷案
【案情簡介】
某市某區衛生行政部門接群眾投訴調查核實:受害人黃某發現自己意外懷孕後,因未滿14周歲,沒有身份證無法到計生部門開具引產證明,其母經中間人介紹認識了某市某區醫院婦產科醫生季某,並要求其為受害人實施引產手術,該醫師了解受害人基本情況後,答應並收取了1600元。之後,中間人帶受害人母女到某某酒店,醫生季某使用自己帶來的器械給受害人做引產手術,在隨後的3天,季某給受害人灌了3次腸,第三次灌腸後受害人從肛門排出了大量血液,被送到某市第一醫院就診,醫院診斷:①乙狀結腸穿孔。②子宮破裂。③急性彌漫性腹膜炎。④失血性休克。⑤人流術後。某市某區衛生局及衛生監督所經調查、合議,初步認定當事人季某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某市某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如下:被告人季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68103.20元。某市某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人民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注銷了當事人季某執業醫師注冊,收回其醫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