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法律、法規對放射工作人員違規執業的行政處罰規定

1.《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該醫院對違法行為積極糾正,安排放射科工作人員盧某暫時脫離了放射工作。鑒於該單位的違法情節,某市衛生局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經合議給予其警告、合並罰款6000元。

三、依法執業提示

醫療機構的放射工作人員從事放射診療活動,應該佩戴個人劑量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因為個人劑量計可以累計受照劑量,為放射性職業病的診斷提供劑量依據;通過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評價個人對於其預期工作是否適合和從事現工作持續適應程度,並為可能發生的放射事件的醫學處理和職業病診斷提供身體健康狀況基礎資料;放射工作人員在通過放射防護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及考核後,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可以提高電離輻射的個人防護意識,更好地保護患者的健康權益。

醫療機構中的放射工作人員從事放射工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1.年滿18周歲。

2.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3.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製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6.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二、國家法律、法規對放射工作人員違規執業的行政處罰規定

1.《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該醫院對違法行為積極糾正,安排放射科工作人員盧某暫時脫離了放射工作。鑒於該單位的違法情節,某市衛生局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經合議給予其警告、合並罰款6000元。

三、依法執業提示

醫療機構的放射工作人員從事放射診療活動,應該佩戴個人劑量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因為個人劑量計可以累計受照劑量,為放射性職業病的診斷提供劑量依據;通過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評價個人對於其預期工作是否適合和從事現工作持續適應程度,並為可能發生的放射事件的醫學處理和職業病診斷提供身體健康狀況基礎資料;放射工作人員在通過放射防護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及考核後,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可以提高電離輻射的個人防護意識,更好地保護患者的健康權益。

醫療機構中的放射工作人員從事放射工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1.年滿18周歲。

2.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3.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製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6.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