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6 北京地壇醫院原主任采購偽劣產品犯失職罪被判刑事件

據《法製晚報》2013年2月18日報道:北京地壇醫院感染消毒科原主任劉某,在負責醫院招投標設備過程中,沒有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醫院近300萬元損失。記者近日獲悉,一中院終審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據指控,2007~2008年,劉某作為北京地壇醫院感染消毒科主任,在醫院以招投標方式采購空氣淨化消毒設備的過程中,對於健百樂科技中心采用冒用消毒器械衛生許可批件的手段向醫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未盡審核和監督職責,致使醫院經濟損失近3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經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在劉某自願認罪的情況下,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宣判後,劉某提出上訴,她認為自己正確履行了職責,沒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劉某的辯護人提出要求二審改判劉某無罪。二審法院查明,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劉某負責起草招標產品的技術要求,並參與了地壇醫院對產品的招標和采購工作。劉某向醫院的評委推薦了健百樂科技中心的產品,但實際采購的是空氣消毒淨化器,而不是醫院招投標文件中所需要采購的空氣淨化消毒設備。劉某在擔任地壇醫院消毒感染科主任期間,具有對購入消毒器械進行審核和監督的工作職責。劉某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醫院采購了不具有衛生許可批件的非消毒器產品,導致該批產品不能使用,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企事業人員納入瀆職範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首次明確瀆職罪主體涵蓋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首次明確“情節特別嚴重”標準。根據兩高新出台的 《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這也是兩高首度明確在該項罪名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一旦被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將被判處3年以上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