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 / 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製、機製,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係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製定並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製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製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調整並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製、機製,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係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製定並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製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製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調整並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