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風雨後的彩虹——勞教戒毒轉型的曆史意義(4)(1 / 2)

1.戒毒工作相互間的銜接。在戒毒工作上要形成一種良性戒毒格局和循環方式。在強製隔離人員滿戒前三個月送戒毒康複所,在戒毒康複所滿戒時,應送社區康複,對在社區康複中有吸毒行為或“困惑期”的,可去自願戒毒、醫院戒毒,對戒毒無效由社區戒毒進行戒毒,在社區戒毒中符合強製隔離戒毒的,應送強製隔離戒毒所戒毒。如果這一良性循環戒毒格局形成,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戒毒的效果,使四種戒毒形式無縫對接,有效戒毒,使戒毒人員始終“有人管”,而不至於“無人管”,重操舊業。在實施這一循環戒毒格局時,有以下幾個問題應解決好。

一是配合機製。可成立一個戒毒工作有效銜接指導小組或由省禁毒委派出銜接督辦官員,具體指導和督辦戒毒工作銜接中出現的問題。

二是明確職責。強製隔離戒毒工作的職責是依法對戒毒人員進行強製隔離戒毒工作,力爭在強製隔離戒毒中探索出有效的戒毒方法,並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和心理行為矯治,使他們生理上戒斷毒癮,心理上得到有效改善,行為上得到一定的矯正。戒毒康複所的職責是對即將滿戒的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和出所前的拒毒訓練,使戒毒康複所成為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回歸社會的橋梁或“中途島”。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的職責是對戒毒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並指導家庭戒毒的開展和對戒毒社工人員的管理及指導。自願戒毒醫院的職責主要是戒毒門診和戒毒谘詢,住院戒治和開展戒毒的藥物研究。

三是組織建設。國家應當在民政部下設社會工作司(局),同級政府也應該設置相應的機構,以完善我國的社會工作體製和禁毒自願者的服務體係。社會工作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同時,國家應該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接納戒毒人員就業的企業和公司,為他們提供培訓條件和有力的支持。

2.與公安機關銜接。按照《禁毒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是戒毒形式和戒毒時間的決定機關,而執行部門有社區、司法、公安機關自身。因此,必須銜接好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診斷評估後的去留問題,強製隔離戒毒滿戒時的轉戒問題,勞教場所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問題等。這些環節不銜接好,就會影響戒毒工作的開展,甚至影響到禁毒鬥爭的大政,影響到國家的執法形象。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滿戒,提前或延期,轉戒等問題,公安機關應尊重強製隔離戒毒所、戒毒康複所的意見,做到及時審批、有利戒毒、有效銜接、有利執法,把戒毒工作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3.與衛生部門的銜接。衛生部門應加強對戒毒工作藥物戒治、心理矯治和自願戒毒工作的指導。同時加強戒毒醫院的管理,搞好戒毒藥物的研究與開發。

(二)體製要改革。勞教戒毒的傳統體製、管理方法、人事製度已不能適應《禁毒法》對戒毒工作的要求,有必要進行以下三個方麵的改革。

1.改革現有的機構體製。國家應在司法部下設戒毒管理局,並受國務院的委托,具體行使管理和指導全國戒毒工作的職責。各級政府亦應設立相應的機構,並行使相應的職權。這樣有利於整合戒毒資源,協調好戒毒機構的關係和銜接,有利於戒毒工作的開展。強製隔離戒毒所對機構體製也應做出重大的改革,從戒毒的角度可考慮實行二級管理,即所部設立戒毒矯治科,執法管理科,職教習藝科。二級單位可分設若幹社區。總之,機構的設置要有利戒毒工作的開展。

2.改革現有的人事體製。要實行專家治所。把作風好、工作有業績,懂戒毒業務的同誌提拔到領導崗位,力爭在五年內強製隔離戒毒所和戒毒康複所“一把手”均為戒毒專業人才。同時,要培養自己的戒毒專家,培養戒毒的外向型人才,培養戒毒的研究人才,並做好戒毒人才的戰略規劃。同時,還要實行優勝劣汰,獎勤罰懶,有進有出,能上能下的競爭機製,促進戒毒事業人才輩出,促進戒毒事業的不斷發展。

3.改革現有的管理體製。勞教場所開展戒毒工作,很容易與勞教戒毒聯係起來,不作為的把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當作“二勞教”管理,有的在戒治方麵還不如以前的勞教戒毒。沒有前進,反而後退,沒有突破,還在出事,這樣勢必會影響戒毒工作的開展。究其根源,都是走老路惹的禍。他們在觀念上認識不到兩者的區別,在管理上沒做到兩者的區別,在政策上沒貫徹好兩者的區別,這些都應予以糾正和改變。改革那些與《禁毒法》相違的管理形式,改革那些有礙戒毒工作發展的管理手段,改革一切不適應戒毒工作開展的管理體製,使戒毒的管理工作做到與《禁毒法》的精神相適應,與戒毒工作的發展相適應,與戒毒人員戒斷毒癮的需要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