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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某貿易公司通過與一家英國中間商談判,最終與一家法國公司簽訂了金額數十萬美元的銷售合同,合同規定在英國接貨。合同簽訂後,該中間商出示法國公司的通知,證明自己公司在英國辦公經營,可以代為接貨銷售。該中國貿易公司基於友好合作的態度和對對方的充分信任,同意了法國公司的要求,與中間商簽訂了銷售代理合同,提貨單上寫明中間商公司的名稱,於是將貨物運抵英國,再通過中間商從英國轉運至法國銷售。貨物抵達英國後,“中間商”持提貨單將貨物提走,但國內貿易公司在貨款到期後,未收到相關貨款,多次給法國公司打電話、發傳真,均未得到答複,而“中間商”也對該中國貿易公司的問訊置之不理。之後,通過調查得知,雖然該法國公司在法國合法注冊,但因不繳納注冊費,早在一年前已經被法國公司注冊署注銷。更嚴重的是,英國中間商根本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且在英國的辦公地址也是臨時租用的場地,在提走貨物後,已經退租,該地址已被其他公司占用。
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該中國貿易公司在沒有經過基本的企業資信調查的情況下,就將客戶當成銷售代理商,並將貨物直接發給對方。結果造成因不清楚客戶的真實身份,無法直接起訴、追討欠款,最終隻能自己承擔所有損失。
After studying the above ca,all the panies have to think carefully about what as should be taken before signing a trabsp;with another pany to do business,home or abroad,and what should be the first st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