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由甲方獨立撫養,並且甲方一次性支付10萬元補償乙方。

二、乙方若以後要探視兒子,前三年,每半年隻能探視一次;三年後到孩子18歲前,每年隻能探視一次;18歲以後,乙方不能擅自決定探視兒子,除非經甲方同意。即使甲方同意乙方探視兒子,每次也隻能在遠處望,不得近身接觸,不得與兒子說話,不得讓乙方的親戚朋友接近孩子。

三、甲方若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除已支付的人民幣10萬元不得向乙方收回外,還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乙方若違反協議規定,也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

記者發現,此協議書除雙方簽字和按指印外,還經過了廣東中建合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某見證。

那麼,這個連初中學生都會認為很荒唐的協議書是怎麼簽訂的?

趙小姐為什麼要把親生兒子“賣”給其情人?

而孩子的親生父親為什麼不讓趙小姐自由探視兒子?

趙小姐收了10萬元後為什麼又要起訴兒子的親生父親?

曾經曖昧:少女與有婦之夫產生感情

原來,事情是這樣的,趙小姐中專畢業後,便到東莞謀生。一段時間後,她到了同學的丈夫李某(化名)在大朗鎮開的一家超市任管理人員。由於李某還是一家手袋廠的老板,夫妻倆常年不在超市管理,超市的事都讓趙小姐一人負責。久之,大家都認為趙小姐就是“老板娘”。

事有湊巧,另一家手袋廠的老板葉某,因生意關係,想跟李某打交道,經人介紹,便認識了這位“老板娘”。因葉某隻是說想找李某做生意,也沒問李某究竟是不是她的老公,趙小姐也沒有刻意去做沒必要的解釋。這樣,兩人在超市談話竟然談得很投機。

此後,一來二往,雖然葉某後來已經知道了趙小姐不是老板娘,但還是喜歡跟她來往。

不久後,葉某和趙小姐成了很曖昧的朋友,也發生過肌膚接觸。而葉某早已有妻室,這對他來說,毫無疑問屬於婚外戀。

2001年11月,由於超市生意慘淡,很難再支撐下去,趙小姐隻好辭職。辭職後,趙小姐跟葉某打了四次電話,要求幫助。但據趙小姐說,葉某每次接到電話後都推脫說很忙,改天再打給他。

趙小姐覺得他是在回避感情,便決定割斷這本來就不該有的第四種感情,回了潮州老家。由於想到與葉某肯定沒有結果,她便決定在老家找個男人結婚,徹底忘掉這個東莞男人。

一夜激情:埋下永遠的悔恨

2001年12月,趙小姐看上了家鄉一男子,雙方很快訂了婚,並打算到第二年春節前後舉行婚禮。

2002年1月,此時離婚期隻有一個月左右,趙小姐想到要結婚了,便告訴了東莞的好友和同事。同事約她到東莞玩,說要結婚了,應該出來散散心,並看看老朋友。趙小姐覺得有道理,便決定前往東莞大朗鎮“老地方”走一趟。

臨行前,趙小姐“莫名其妙”地給葉某打了個電話。葉某知道她要來東莞,便告訴她:“要不,我先給你訂個房間,免得到東莞沒有地方住。”趙小姐覺得有道理,就答應了。

1月17日晚上,趙小姐到了東莞莞城。當晚,她住進了葉某事先為她訂的東莞新時代大酒店。

事有蹊蹺,晚上12點的時候,她剛洗完澡,還未穿衣服,她的房間突然停電了,漆黑一片。一個人在外地,人生地不熟,又是深夜了,趙小姐一個人感到很恐懼,要求服務員來檢查電源,哪知服務員檢查了老半天,不知道問題出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