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科檢察官都認為區公安分局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聲亮不予作出逮捕,上報材料被送到分管副檢察長桌麵上,分管副檢察長馬上否認了批捕科的意見,認為按區公安分局的意見,將聲亮的行為定為職務侵占罪而遭逮捕。
批捕科的檢察官們又不能反對分管領導的意見,檢察長又去省委黨校學習,隻好照分管領導的意見,下達對聲亮的逮捕。
聲亮於七月二十六日被正式逮捕。
聲亮逮捕的當天晚上,路邊村全體村幹部還是在那家四季香大酒店內喝祝賀酒。
聲亮逮捕的第三天,其父手捧控告書向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政法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申訴。
聲亮父親的控告書引起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檢察院領導的高度重視,批示區檢察院必須按法律的規定辦事。
市人大常委會、市檢察院領導的批示在區檢察院沒有得到落實。因為檢察長不在家,主持區檢察院日常工作的正是這位分管批捕工作的副檢察長,他將上級批轉的信件壓在案桌下,作一般來信來訪信件處理。
聲亮的父親見幾個月都沒有動靜,知道毫無結果,立即上省人大常委會、省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檢察院申訴。最高檢察院一位領導看了聲亮的父親的申訴書之後,非常氣憤,立即在申訴書上簽寫道:“聲亮是承包人,他是什麼職務?沒有職務,怎能構成職務侵占,請立即放人。”最高檢察院領導立即給省檢察院檢察長打電話,責成省檢察院查辦,並將處理意見告訴最高檢察院。
正當聲亮的父親在上訪時期,區檢察院也發生了一場小小的風波。
起訴科接到區公安分局移送聲亮職務侵占的有關材料之後,經過認真審查,認為聲亮不構成犯罪。為了顧全區公安分局的麵子,先後五次以證據不足,退回區公安分局,明確寫道:“隻有上述證據,不構成犯罪,應當按法定程序解除對聲亮的指控,如果有其他證據補充以後速報我科審查。”
區公安分局每次接到區檢察院的退卷函後,相隔十天,半個月原封不動再次移送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分管批捕的副檢察長利用主持日常工作之便,要起訴科科長在法定期限內將聲亮提起公訴。
起訴科長對這位副檢察長既不表示對抗,又不表示接受,隻是淡淡的說,安排人員經辦,待這個副檢察長一離開本科,他立即將這個情況,反映到分管起訴的副檢察長那兒,請求分管起訴的副檢察長立即將情況彙報到在省黨校學習的檢察長那兒。
區檢察長取得消息之後,立即打電話給在家主持工作的副檢察長,聲亮一案,暫緩起訴,待他學習完,回來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之後,再行決定。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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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關押183天之後,在有關部門的幹涉下,於十二月三十日,區檢察院終於做出撤銷強製措施決定書,聲亮走出看守所,回到社會。
受了冤屈就應當賠償。
一月二日,聲亮及其父親在他人的指點下,來到虔州市律師事務所,請求江峰律師出山,要求國家賠償。
聲亮父子一進門就哭著向江峰律師訴說著:“我們受冤了,明明是經濟糾紛,卻被無故關押180多天,求你為我們伸冤。”
說實在話,江峰律師是不太喜歡辦理國家賠償的案件,不是因為代理費太低,其主要的原因是目前我國執法環境確實太差了,而麵臨諸多意想不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