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好的,今天一天我哪兒都不去,都在辦公室寫材料。”

中午十二點十五分,永光市城關區一位副區長帶領來到虔州市司法局,在市司法局李局長的安排下,他們住進了虔州市明珠大酒店。

下午二點三十分,江峰律師接通知來到明珠大酒店,與永光市城關及司法局協調對聲亮名譽侵權一案。

協調始終是在友好的氣氛中進行。但對關鍵問題、利害關係問題,江峰律師卻針峰相對。

晚上七點才告一段,各自休戰。第二天,江峰律師帶著雙方協商的意圖到永光市石沙鎮找聲亮商量。

江峰律師第三天才離開永光市返回虔州市,與永光市城關區司法局簽訂了一份《關於在編印案例教材中,對聲亮的名譽侵權的協議書》中,永光市城關區司法局對聲亮的名譽受到侵害,表示十分的道歉。自願拿出二萬元錢作為對其的精神補償,聲亮表示諒解。

在晚宴會上,虔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師行業的賴副局長的手機突然響起,傳來了省律協領導的聲音,要他明天與虔州市律協維權與懲戒部江峰律師一同到省律協,組成一個調查組,調查虔州市一位律師在外是否有越軌行為,外地法院已有公函在省廳。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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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馬不停蹄的趕往河西縣,到達河西縣,調查小組成員顧不上一路辛苦,投入到走訪河西縣人大法製辦、市委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全縣所有律師事務所等有關單位,河西縣人大法製辦、市委政法委、檢察院、司法局、所有律師事務所對虔州芳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洪生在河西縣的越軌行為根本就不知道,也沒有接到什麼人的投訴,對調查小組的前來感到吃驚。

而河西縣法院卻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認為劉洪生律師有越軌行為。經過調查小組細致深入的調查了解後,才解開這個謎。

由江峰律師起草的一份詳盡的《調查報告》放在省、市司法局長案頭上。這份詳盡的《調查報告》同樣抄送放在河西縣人大主任、市委書記、省人大、省高級法院領導的案頭上。

《調查報告》澄清了下列幾個問題:一關於律師提供虛假證人的問題,經調查組調查查實:劉洪生律師在向法院提交的五個證人出庭名單中,其中康為達係縣人民醫院外科醫生,劉洪生對本案被害人踢傷產生懷疑,打算請一位外科醫生向法院從醫學的角度分析踢傷的特征,供法庭在合議時參考。請康為達醫生出庭作證,事前請示過審判長,征得審判長的同意後才通知康為達出庭,康為達在法庭上是這樣陳述的:“我對案情是不了解,是律師叫我來作醫學解釋的。(庭中記錄第105-106頁),而並沒有說:”是律師叫我來作證的。”由此可見,不存在提供虔假證人之事實,二、關於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問題,經調查組調查查實:法院至今也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劉洪生律師采取了何種方式,實施了何種手段引誘證人改變證言。而律師在調查取證中,如果證人改變了原有的證言,這一改變就不能一概而論,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劉洪生律師作為羅毅平的辯護律師,完全有權利會見被告人羅毅平,法院認定劉洪生擅自會見被告人的提法是於法無據的。

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鄭重指出:河西縣法院反映的問題存在不實之處,劉洪生律師在擔任該案辯護人的過程中,並無偽造證據,違法會見在押被告人,提供虛假證人,引誘證人改變證言,藐視法庭的嚴重幹擾司法機關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我們希望河西縣法院反映問題重證據、重事實。不能跟文化大革命那個時期搞無限上綱,更不能抓住一點不及其餘。這樣既不利於審判製度的改革,也不利於我國社會主義法製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