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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接到盤古山市公安局的報告後,經過核實認為戴佐芳本人是受冤的,向盤古山市中級法院提出撤回對戴佐芳的指控。盤古山市中級法院本應開庭後,認定犯罪嫌疑人戴佐芳無罪,當庭釋放,考慮到檢察機關的麵子。違反常規,準許了市檢察院的撤回對戴佐芳的指控。
戴佐芳走出看守所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妻子黃紅梅的陪同下,來到虔州市律師事務所,向江峰律師致謝,並希望江峰律師繼續接受他們委托,代理他向國家申請賠償。
人生:“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戴佐芳人生最美好的時光,差點被人誣陷斷送了青春。一個人的青春用多少錢能買回來。江峰律師心猶如被鞭打,現在回想起自己剛剛接手承辦此案時,如果當初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責任心強一些,就不會出現使戴佐芳含冤400多天;如果司法機關在辦案中不先入為主,搞有罪推定,頂住來自各方的壓力,尊重事實,嚴格依法辦案,這起冤案就不會形成。錯案雖得到糾正,但造成戴佐芳遭受苦難的損失,國家必須按照國家賠償法,依法履行國家賠償義務。江峰律師接受了戴佐芳的委托,向盤古山市檢察機關和盤古山市中級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盤古山市檢察機關做出了刑事賠償決定書,認為肖敏忠、李政軍、戴佐芳三人歸案後,戴佐芳先不承認參與了搶劫出租車和故意殺人案,後又供認參與,最後又否認。其供述反反複複,後經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反反複複的複查,證實戴佐芳沒有參與犯罪,才做出撤消對戴佐芳的指控。而肖敏忠、李政軍確有犯罪事實的存在,而國家承擔冤獄賠償的原則是國家隻承擔因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取權過程中,使“無辜”者被羈押、處刑,而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生命權的冤獄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戴佐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故決定不予以賠償。
戴佐芳和江峰律師接到盤古山市檢察機關的決定書。戴佐芳不服,委托江峰律師向省檢察院申請複議,省檢察院在一個月內做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認為戴佐芳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的精神,賠償請求不能成立,故決定駁回戴佐芳的國家賠償請求,維持盤古山市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
作為國家賠償義務的另一機關盤古山市中級法院在法定規定的六十日內沒有做出決定。
接到省檢察院不予賠償的複議決定書後,戴佐芳和妻子黃紅梅仍然不服,又一次來到虔州市律師事務所,再次委托江峰律師向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要求盤古山市檢察院和盤古山市中級法院承擔刑事賠償責任。
就在戴佐芳向省高級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同時,由盤古山市委政法委一位工作人員帶領盤古山市中級法院,盤古山市檢察院,盤古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戴佐芳工作單位領導,在戴佐芳住地街道辦事處領導的指引下,來到戴佐芳家做其工作,正巧戴佐芳不在家。盤古山市三家政法機關向黃紅梅表示道歉,提出市裏現在財政經濟比較困難,請戴佐芳和黃紅梅諒解。戴佐芳工作單位的領導一再表示,戴佐芳刑拘期的工資,企業馬上補發。
黃紅梅不冷不熱的回答著:“戴佐芳已經委托了律師,一切由律師決定。希望各位領導錯位看問題,假如你們含冤坐牢,你們要不要賠償。”
這些人碰了冷釘子後,可能心憐上受到了感動,回去了,再也沒有來找戴佐芳,也沒有去找江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