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旁靜靜地等待他,傾聽他的講課。

許久,他才發現大華的老總們來了才匆匆走來,朝大華老總們歉然一笑:“讓你們找我,真不好意思讓你們來這裏,又讓你們久等了。”他們之間沒有寒喧,直接對江峰律師說明來意。江峰律師講完課,又陪大華百貨商廈的老總們返回城裏。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審理中,由於本案是債務糾紛,還是聯營糾紛,在法庭調查中,由於昌宣市彙中商貿有限公司無法列舉109719.56元債權的來源證據。按照法律的規定,本應作出裁定駁回昌宣市彙中商貿有限公司的起訴。可是法院卻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並於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查封了大華百貨商廈的財產17萬元。

江峰律師感到法院承辦法官在搞什麼小動作,即向本法院、上級法院、市人大提出書麵《關於製止違法辦案緊急報告》,可是法院沒有一點動靜。又過去三個多月。二00一年三月六日,法院卻又向大華百貨商廈發出通知。通知大華,原告變更訴訟主體,通知書中稱:“原來昌宣市彙中商貿有限公司,已被昌宣市工商管理機關依法注銷,其債權債務已由長江實業公司承擔。長江實業公司已向本院申請將本案原先變更為該公司。經審查,昌宣市長江實業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現通知你商廈,本案原告變更為長江實業公司。”

而長江實業公司又不是直接起訴,卻變更標的為14萬元。昌宣市彙中商貿有限公司對109719.56元貨款都無法有證據證明債的來源,變更後的長江實業公司又有何證據來證實14萬元的來源。法庭沒有去核查14萬元的證據,也根本無法去核查,這是虛擬無影的。

法院這一作法,大華的老總們震驚!江峰律師震驚!律師界震驚!其他法官們震驚!整個司法界震驚!在訴訟中,原告主體資格變更在現代中國審判史上一大“創舉”。由於一方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而改由承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本案訴活動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本案的“創舉”創在昌宣市彙中商貿有限公司在訴訟前就已經被注銷掉,也就自然消失掉,無權參與訴訟。無訴權,怎能變更主體。

長江實業公司承受昌宣市彙中商貿有限公司轉讓的債權未通知大華,是否發生效力,值得深思。二000年五月二十日昌宣市彙中商貿有限公司被申請注銷,長江實業公司承受債權,直到二00一年三月六日止,從沒有通知過所謂的“債務”人大華。承辦法官是這樣解釋的:“作為債權人長江實業公司以前沒有通知債務人大華,今天在法庭上就已經通知了債務人大華,就具有法律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不僅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條件,同時也是讓與人與債權對受讓人所負擔的附隨義務,故債權人轉讓權利未通知債務人的,不僅對債務人實質,不發生效力,對受讓人即產生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該債權轉讓不成立,應恢複到債權轉讓之前的狀態。法律對上述論述作了法律規定。2000年10月1日的《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由於承辦法官的“創舉”行為,引起法院領導、上級法院的重視,引起了全國法律界,司法界的爭議,本案結局如何,很難預見。

但是,江峰律師深信法律!相信法律公正、公平!